央行副行长:让违约事件自然发生 有利市场约束
作者:万敏
3月24日午间,*ST超日公告称,因“11超日债”持有人数量分散、地域广泛,受托管理人决定延期召开“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至此,中国债市违约“第一案”的最后解决方案仍然待定。
与此同时,据中国证券网23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当日在第四届北外滩财富与文化论坛上表示:“让一些违约事件顺应市场的力量而自然发生,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的约束,端正产品发行者和投资者的行为,有利于财富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此,一位债券市场人士指出,我国债市发展时间尚短,有许多问题还有待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该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比如在产品清盘方面,国内现行的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就尚不充分。
刚性兑付影响投资者风险判断
“刚性兑付使市场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区分和确定合理的风险溢价,错误地抬高了无风险收益率的水平,并且造成了风险的累积。”潘功胜指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收紧,银行信贷萎缩,发债融资成为许多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而对承销市场份额的争夺使得承销商们很难以客观的立场去评判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风险,此前发生的数次债券违约危机,都在最后一刻由地方政府介入才得以大事化小。
“刚性兑付使得市场失去了通过定价来区分风险的能力,”一位债券市场人士对记者表示,“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应该有不同的风险定价,以使投资者能够明确交易的风险性。但在我国的债券市场,投资者还没尝过损失的苦果,机构也没有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如果不打破刚性兑付,他们永远也不会准备好。”
与此同时,在信托领域,据《证券日报》3月21日报道,由于目前信托违约事件频发,个别商业银行已经暂停信托产品销售。
“银行面临的声誉风险更大于信托公司。”一位商业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商业银行面对公众吸收存款,尤其在我国银行有国家信用兜底,使得部分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认为银行也有义务赔偿其信托产品违约的损失。“不能将银行代销的产品与银行产品等同,不过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银行在选择销售产品时也需要更为谨慎。”
债市配套法规尚待完善
“顺应市场力量的自发作用,并有效地管控、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理论与现实之间、目标与策略之间,也需要准确的把握和平衡。”潘功胜特别强调,这不仅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
他同时指出,未来要加强对金融产品销售的风险信息披露等合规性监控,完善产品和投资者的分级制度,建立正常的兑付和清盘机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建立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风险自担意识。
对此,上述商业银行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害怕当地的企业违约会破坏整个地区的融资环境。推动市场的发展必然会有人付出代价,这其中的把握与平衡确实考验监管智慧。”
不过,上述债券市场人士认为,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时间尚短,有许多问题还有待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比如信息披露这一点近年来已经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信披规则也在逐步完善。但是涉及债券产品的清盘问题,国内现行的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尚不充分。根据《破产法》,一个企业破产后的资产清算,首先要保证国家税收,然后才是债权人的利益,这给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