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文:冤案是怎样炼成的?
近日,山东东平性侵案持续发酵。7月14日,山东警方称发现新证据,公安机关以刘某、黄某峰涉嫌强奸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此前,警方曾称不能认定黄某峰等其余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东平性侵案触动了大众的神经。因为这个案件具备了所有“疑案”的元素:受害者是青少年、弱势群体,而犯罪嫌疑人则是当地流氓地痞,家庭条件还不错,这很符合人们对“为富不仁”的想象;中间又有消息传出,这个案件中有人“打招呼”,更激起了人们对权力干预司法的想象;而媒体的介入,涉嫌干预司法。更重要的是,证据的模糊性,使事情的真相难以大白天下。
如何认识这类“疑案”?有两个角度:或者将之看做“冤案”,或者将之看做“奇案”。

东平性侵案的事发宾馆。
冤案因具有强烈的针砭时弊的内涵,是中国社会的传统议题。同时,冤案往往也是奇案。因此,这些案例很容易成为文艺作品的素材,并让冤案广为人知,比如《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
世人往往只在意冤案的政治内涵,却不重视其“奇案”的特征,不去理会制造冤案的特定的、或许与时弊不太相关的行政环境,以至于对冤案的批评有失偏颇。
苏力曾经对《窦娥冤》做过一个有趣的分析,最后发现,《窦娥冤》中的窦娥,在当时的刑侦技术下,她并不冤,因为县官并没有徇私枉法,所有的证据确实对她不利。在这个意义上,通过《窦娥冤》来证明当时的政治黑暗,“证据”或许并不充足。同样,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最后之所以可以让杨乃武沉冤昭雪,恰恰表明当时的司法制度或许是较为完备的,基于这个案件中的诸多细节,把它当做单纯的“奇案”(而非冤案)或许更合适。
历史惊人地相似。就在2013年上半年,随着浙江高院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北聂树斌、王书金案的(重新)开审,再加上前些年的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冤案重新进入了当代社会议题。对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政治诉求,随着媒体和大众对冤案的不断书写而得以彰显,传统的冤案基因被重新激活了。所不同的是,《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是文学家、艺术家事后加工的结果,受众与其说是在消费这些案件,还不如说是在消费这些艺术作品。
而在进入自媒体时代的今天,人们不仅仅是在接受关于冤案的意识形态教化,在消费奇案带来的娱乐探险,更是在直接影响案件和司法制度,以至于司法必须回应社会诉求,倡导能动司法。
某种意义上,在这个时代,真正的“司法独立”已经渐行渐远,因为司法即便可以做到抵御来自行政等方面的干预,也难以摆脱大众的干扰。在司法越来越卷入社会问题漩涡的情况下,强调司法自身的规律变得尤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回应社会诉求。因而,对“奇案”发生的实证分析,也许远比对“冤案”的批判来得重要。
凭心而论,我们现在不是冤案频发的时代,大部分冤案都是奇案,也就是说,“冤案”的发生有许多偶然因素介入其中,通过一些必然的机制(如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发生作用。
比如张氏叔侄强奸案和聂树斌案,都发生在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之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所暗含的有罪推定仍是公安机关办案的潜在原则,再加上改革开放后“严打”确立的从重从快原则,刑事程序简化、办案手段的多样化具有法理依据,这必然导致重实质、轻程序的刑事政策。这种刑事政策具有很强的合理性,是回应受害者家属诉求、回应社会大众要求安全感的结果,它本身是能动司法的表现。同时,它也符合效率需求,符合乱世用重典的规律。
聂树斌案至今还是一个悬案、奇案,够不上是“冤案”。先撇开王书金案的因素,聂树斌案的办案过程完全符合当时的刑事政策,且确定聂树斌为犯罪嫌疑人也完全反映了当时的刑侦技术。
首先,办案人员在踏踏实实地践行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发现线索,最终确定有调戏妇女恶习的当地小青年聂树斌为犯罪嫌疑人,因为他有作案动机、也有作案条件。
其次,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办案人员千方百计获取了聂树斌的口供,且在理论上,这个口供是聂的自由意志,因为假如说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聂树斌有很多机会澄清、甚至翻供,但他没这么做。
再者,也是最为根本的是,尽快找到聂树斌这个凶手,或许对受害者家庭、对当地民众是一个回应。某种意义上,这个案件的处理几乎没有多大的瑕疵,一切都很符合逻辑,聂树斌被顺其自然地判了死刑。
但这个案件奇就奇在,十年之后,另一个犯有多起强奸杀人罪的人王书金浮现出来,一口咬定聂树斌案中的那个受害者是他杀的,更为离奇的是,他的辩护律师也积极为他的罪行“辩护”。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史无前例的,一个犯罪分子竟然大包大揽一个杀人案,非常不符合“逻辑”。要命的是,这个案件已经没有现场,聂树斌也被执行了死刑,死无对证。仅从保留的卷宗来看,王书金的供述有很多破绽,可问题是,这些破绽可以轻易地用记忆模糊造成的误差进行合理解释,这让法院陷入两难。
表面上看,这个困境是由意外造成的,可这也是刑事政策变迁的结果。因为“疑罪从无”现在已成为新的办案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非法获得(如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当做呈堂证供。既然王书金供述是作案人,聂树斌就有可能是被冤枉的。河北的地方法院所能做的是,既然案件已经为大众所知,那就尽量将相关证据公开,至于如何采纳证据,倒是其次了。或许,聂树斌、王书金案永远是个奇案,而不是冤案。
聂树斌、王书金案表明,奇案是一个客观存在。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以及刑侦技术,决定了不符“逻辑”的悬案的发生。同样,一切看似符合“逻辑”的案件,可能会是冤案,因为案情分析都只是一般原理的演绎,而例外总是存在的。张氏叔侄强奸案是一个冤案,从当时的案件处理情况来说,却很难说公安机关不讲逻辑,恰恰相反,是因为他们太讲逻辑了,终于制造了冤案。
王冬是从张氏叔侄的车上下来后受害的,王冬接的最后一个电话也是张辉打来的;王冬受害于水沟,因水流冲刷,现场并没有发现其他证据,无法指向其他人。这样,公安机关很自然地根据仅有的线索判定张氏叔侄为嫌疑人。很显然,客观的证据几乎无法破案,唯一的希望是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假如遵循程序正义,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张氏叔侄的冤案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下的审讯,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一旦刑讯逼供仍无法获取口供,“特情”就发挥了作用,张氏叔侄终于在严厉的刑事政策下崩溃了。
几乎可以判定,张氏叔侄冤案的产生,并非若干公安人员有意陷害,而是办案人员在受到极大的行政压力的情况下,匆忙结案所致。不过,法院的判决或许客观表明司法系统对此案的态度:把张辉的一审死刑改判死缓,算是留了张辉一命,也为他们平冤昭雪提供了可能。可以说,法院“疑罪从轻”的审判原则,构成了“有罪推定”的必要补充。
冤案的发生与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密切相关,但不能就此认定这是政治黑暗的表现。刑事政策与其说是一个政治问题,还不如说是行政和技术问题。“有罪推定”与“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与“疑罪从无”的刑事政策并无实质差别,他们都是回应社会关于公平正义诉求的结果。只不过,“有罪推定”是以维护受害者利益为中心的刑事政策,其政策目标是为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而“疑罪从无”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利益为中心的刑事政策,其政策目标是尽最大可能减少冤案。
在个人权利意识并不彰显的古代社会和新中国初期,人们需要的是安全感以及朴素的正义观,“有罪推定”符合社会诉求。一旦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而国家暴力机关力量又有限时,破案率就变得尤为重要,“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应运而生,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考核以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合理性。但是,在个人权利意识彰显的今天,这种刑事政策显得不合时宜,人们普遍担心自己的权利受到暴力机关的侵犯,“疑罪从无”的原则适应了这一新的社会诉求。
事实上,两种刑事政策从来不是对立的。在一个强调实质正义的刑事政策中,程序同样重要,张氏叔侄强奸案中的刑讯逼供、利用“特情”诱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同样是非法的。“疑罪从轻”的判案原则,也在最低限度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强调程序正义的刑事政策,其最终目标仍是要实现实质正义。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前提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只能不断提高公安部门的工作效率,因此,各地公安机关普遍进行打防控考核和综合考评,对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排名通报,公安部于2004年提出的“命案必破”也成为一项新的刑事政策目标。
本质上,冤案和奇案是行政矛盾的必然产物,任何一个刑事政策都不可能将所有可能性穷尽,行政能力永远要小于行政需求。一个好的刑事政策,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统一,既要满足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诉求,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可在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政策目标很难统一。如果不尽快破案(尤其是命案),对受害者及其家属几乎是一个无法承受的折磨,同样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朱令案(清华铊中毒案),因为已成为悬案,朱令一家备受折磨。但是,假使从速破案,将犯罪嫌疑最大的朱令的同学抓起来,很可能制造另一起冤案。
“命案必破”是一个态度,其本意只是要求、鼓励公安机关动员最大行政能力,尽最大可能破案。但是,如果将此政策目标当成现实,成为具体部门的行政目标,则会出大问题。只要存在行政激励,就难以保证相关行政人员不会为了个人、部门利益急功近利,牺牲公平性。
张氏叔侄案的预审大队长是“神探”聂海芬,2006年,杭州警方对外宣传称,聂海芬从警20余年,一直战斗在预审办案第一线,因工作表现出色,多次立功受奖。“近五年来牵头主办的重特大案件达35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各项办案指标年年在省、市名列前茅,经她审核把关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聂海芬要承担张氏叔侄案预审把关不严的责任,只是,可以合理想见的是,聂当时的行为是很自然的行政行为,因为她不相信或不纵容部下,就无法在行政考核中占据一个好位置,她后来的荣誉也无从谈起。况且,张氏叔侄强奸案案发当时,还是“有罪推定”的时代。
应该承认刑事政策内含的行政困境。既然没办法做到十全十美,就应该给必然发生的冤案、奇案存在的空间。当前的刑事政策已经在回应社会诉求,但在社会诉求较为多元的今天,舆论尤其应该审慎对待冤案。某种意义上,只要是证据不足、难以判断的奇案,就必然会有部分群体感觉冤屈。
问题是,是否因为有人觉得冤屈,就判断是冤案?张氏叔侄强奸案、聂树斌案,都存在家属上访要求法院回应其诉求的现象,如果说张氏叔侄强奸案已被证明是冤案,家属诉求应该给予理解的话,那么,聂树斌只是个“奇案”,并很可能永远定性为“悬案”,家属的诉求很难回应。舆论如果在法院没有审判的情况下,就将广泛存在的“奇案”定性为“冤案”,就如多年来将聂树斌案称作冤案,无疑是对司法的一种变相干预。
任何行政制度都存在徇私舞弊的状况,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腐败需要制度完善,包括舆论监督加以解决。然而,任何完善的司法制度,都不得不面对“奇案”的出现,都有可能在客观上制造“冤案”。这时,将“冤案”还原成“奇案”,理性看待当事人的冤屈,或许比一味批评司法制度,纵容司法干预现象来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