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网站解释“与他人通奸”通报违纪:党纪严于国法
中纪委网站5日发布消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在违纪情况通报中,罕见地出现了“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网上也一时成为热词。今天,中纪委网站在题为“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一文中,专门解释了为何使用这一措辞,该文被置于要闻最醒目位置。

中纪委网站在右栏要闻第一条刊登: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
该文章表示,“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文章称,由此可见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国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要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中纪委在此前通报官员违纪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多使用“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词。“通奸”一词很少用在处理干部上,最近一次是在2年前,无锡市委原书记毛小平落马,违纪情况有“与两名女子通奸”。
新闻链接:通奸罪在中国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而这个法律规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则,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定地规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
1928年7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1954年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立即提出起草刑法等基本法。当时对通奸是否定罪争议很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刑法草案时,邵力子等委员也坚持规定通奸罪。彭真则明确表示,不能笼统地规定通奸罪,一则行不通,二则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利少弊多。后来经过反复研究,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而没有笼统地规定通奸罪。我国法律将通奸视为道德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台湾地区目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通奸”仍是一种罪。台湾“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近十年来,是否该废除通奸罪也成为台湾热门的公共议题。
(观察者网综合中纪委网站、百度百科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