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盗窃犯称患艾滋挥针筒试图扎民警被击毙 有多年吸毒史
中新网昨日(4月25日)报道,24日凌晨4时许,广东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海滨派出所民警在抓捕一名现行盗窃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持毒针筒挥舞,民警在警告无效、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紧急关头,依法果断开枪将其击毙。随后,霞山区检察院及上级督察部门介入调查。

该男子有多年吸毒史,将针头扎入自己身体,持针头试图袭击3办案民警
据了解,被依法击毙疑犯吴某有多年吸毒史,先后5次被公安机关抓获。24日凌晨约4时30分,霞山公安分局海滨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乐华路一单位宿舍区有人正在实施盗窃电动车。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该名犯罪嫌疑人叫嚣称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并拔出毒针先扎入自己的身体,然后继续持毒针疯狂扎向3名办案民警,民警警告无效果断开枪,犯罪嫌疑人当场中枪倒地,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中新网记者25日从湛江警方了解到,经调查,相关部门一致认定民警的行为合规、合法、及时和有效。湛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表示,老百姓对因吸毒而违法犯罪的现象已恨之入骨,而为了筹集资金吸毒的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越来越猖獗,甚至面对公安执法人员还疯狂暴力抗法。击毙现行盗窃还用毒针疯狂袭警的疑犯,这是紧急情况下有效处置犯罪分子的疯狂的范例,还将对当班3位民警记功。
天津“艾滋针”事件
湛江警方击毙盗窃并袭警的嫌疑人的事件有两个特点,一是“艾滋针”,二是袭警。与“艾滋针”有关的比较著名的案例是2001年底至2002年初的天津“艾滋针”事件。
2001年底至2002年初,天津曾一度出现“艾滋针”传言。传言称,有人在2001年圣诞节用存有艾滋病毒血液的针头扎向无辜民众,以传播艾滋病毒,仅2001年圣诞节当天,就有七八人被扎。后来此传言越传越凶,范围还蔓延到了北京。一时间,每天上下班高峰期,天津“几乎每一辆公交车的副座上都坐着警察,超市里、商场里,都是警察”。
2002年1月17日,天津警方第一次公布“扎针案情”,确有四人先后在2012年1月7日、1月12日及1月16日手持注射器、针头或扎伤群众,或以此为威胁实施抢劫。1月17日晚上,天津电视台播放了公安机关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的消息,并请两位权威专家解释:艾滋病病毒离开人体一分钟半后因血液凝固就会死亡,除非病毒携带者现场抽血后立即大量注射给他人。否则,用扎针的方式很难传播艾滋病病毒。
另外,通过这四人作案时间分析,很可能他们并非“始作俑者”,而是借此传言“兴风作浪”。
《三联生活周刊》记者采访时得到的一个据称为“绝对可靠”的数字是,天津警方接到了46人“声称”被扎的报警。经对报案人体检,绝大部分未发现被针扎痕迹,少部分人虽被针状物扎中,但未发现任何附着物。
地坛医院的一位医生说,如果被染有艾滋病毒的针头所扎,属于小量液体污染,与职业性的暴露相似,被扎所造成的后果可以根据职业暴露的分级方法来分析。暴露的情况,即受害者情况分为四级。第一级是擦破皮,这是最低的,感染几率非常低;第二级是扎破不出血;而扎破皮肤后出血为第三级;第四级是扎到动静脉。针刺感染总的几率为3.3‰。还有一种暴露是黏膜暴露。一位医生介绍说,曾听说过有人将带病毒的血喷到别人身上,但这种情况的感染率几乎为零。即便是血溅到眼睛或是口腔里,感染率也很低,为0.9‰。
上海巡逻民警全面佩枪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自今年4月20日起,上海街面巡逻民警全面佩枪执勤。按照规定,民警在巡逻时遇到15种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
4月3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个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大城市和市、县以下公安机关参与街面执勤巡逻、突发事件处置等一线警务活动的基层民警将是本次培训的重点对象。4月初,江苏省各市全面展开社会武装巡逻,除保留部分人员值班备勤外,其他警力全部配枪推向街面,在主城区的闹市、车站、地铁等重点区域,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5分钟内到场。广州民警也将在“五一”起配枪上街巡逻。
以下为观察者网整理的2013年2月至今的部分袭警事件。
2014年4月12日夜,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玉尔其乡一名男青年驾驶摩托车连续两次冲闯治安卡点,执勤人员对天鸣枪示警,该青年袭警并抢夺枪支,被击伤后送医院,次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0月1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龙镇景乃村多名村民冲击并打砸该镇华杰宾馆,打伤部份宾馆人员,造成4人受伤及1名民警受伤。
2013年9月18日,河南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民警在辖区一酒店门前处理警情时,有七八人将一名在现场录像取证的辅警摁倒在地拳打脚踢,并强行将摄录仪抢走。后两名嫌疑人自首,四名嫌疑人被抓获。
2013年8月19日,昆明宜良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停车纠纷时,遭到当事人持械暴力攻击。警方为保护现场孕妇鸣枪示警,不料当事人一家4人夺枪袭警。在该过程中,夺枪者不慎击发枪支,参与夺枪的当事人中有3人因此受伤。
2013年2月27日,一名男子吸食毒品后在广州市汽车客运站公然抢夺民警配枪,后被制服。2013年8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以抢夺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检察官指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枪支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男子的抢夺行为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减轻处罚。
2013年2月17日,四川犍为县一名年轻男子酒后滋事,并打伤执行公务的民警。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开枪,击伤涉嫌寻衅滋事的小伙和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