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的网络中立性提案受到赞扬和攻击 - 彭博社
Joshua Brustein
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于2014年11月10日在北京的亚太经合组织首席执行官峰会上发表讲话照片由王照/池 via Getty Images提供奥巴马总统对最强有力的网络中立规则的支持今天早上在华盛顿引发了轩然大波。总统并没有改变任何人的想法,而是给每个人一个机会重申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坚定立场。
奥巴马让推动网络中立的消费者团体和互联网公司非常高兴:
“今天,奥巴马政府扩大了其领导力,以支持开放互联网,支持最强有力的工具来防止互联网流量的阻塞或限速,并且还支持最强有力的工具来阻止快车道和优先流量在21世纪公众最重要的通信平台上。
“从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推动全球开放互联网开始,政府在数字市场上支持竞争的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以及现在为美国制定的强有力的开放互联网规则,奥巴马政府展示了促进言论自由的世界领导力。
“我们也感到鼓舞的是,FCC主席[汤姆]惠勒表示承诺考虑广泛使用第二章工具,以确保政府和惠勒主席的目标通过有效的规则和监督得到充分执行。” —基因·基梅尔曼,公共知识总裁
“总统明确表示,他认为互联网是一项基本服务,我们国家的繁荣依赖于开放的互联网。我们完全同意。”—努阿拉·奥康纳,民主与技术中心主席
虽然《第二条款》的反对者表示他们也支持开放的互联网,但他们认为《第二条款》太过陈旧,不适用,奥巴马不当试图在联邦通信委员会施加影响,并且重新分类宽带将使其他国家的独裁者可以随意控制国内的互联网:
“康卡斯特和有线电视公司(连同电信公司)引领了宽带革命,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美国最快的宽带速度。正如白宫在2013年的宽带报告中所承认的那样,这一切的发生仅仅是因为我们没有受到为不同年代设计的侵入性监管制度的约束。
“现在试图强加全面的《第二条款》制度,而有线宽带的分类一直是信息服务,这将逆转近十年的先例,包括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分类是适当的裁决。这将是一个激进的逆转,损害投资和创新,正如今天股市的即时反应所示。这样的激进逆转应由国会来处理。”—大卫·科恩,康卡斯特执行副总裁
“总统的指令使美国在防止像俄罗斯和中国这样的国家破坏当前国际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并用政府监管控制取而代之的努力受到质疑。讽刺的是,总统在中国宣布这一消息,而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寻求对互联网进行更大的政府控制,显然会受到总统声明的鼓励。” —参议员约翰·苏努努(R-N.H.)和前众议员哈罗德·福特,代表美国宽带
“上一次实施限制性第二类法规时,我们看到投资受到显著负面影响,没有人会从恢复这一失败政策中受益。作为构建互联网骨干并提供其上运行的设备和服务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我们的公司强烈敦促监管机构避免重新分类,这将对消费者、经济以及我们试图保护的技术造成伤害。” —斯科特·贝尔彻,电信行业协会首席执行官
“ Verizon 支持开放互联网,我们继续相信过去二十年来实施的轻监管方法是互联网成功的关键。根据第二类法规重新分类,这将首次将1930年代的公用事业监管应用于互联网,将是一个激进的方向逆转,这本身就会威胁到开放互联网、竞争和创新。这个方向可能还会面临强烈的法律挑战,并且可能在法庭上无法站住脚。此外,这种方法是多余的。正如所有主要宽带提供商及其贸易团体所承认的,FCC在第706条下已经拥有足够的权力来制定规则,以应对任何对消费者或竞争造成伤害的行为,包括禁止“付费优先”的权力。为了有效、可执行、法律上可持续的网络中立规则,委员会应关注第706条。” —爱德华·麦克法登,Verizon发言人
奥巴马的声明是针对FCC委员惠勒的,他发布了一份冗长的,虽然不明确的,回应:
“总统的声明是对开放互联网程序记录的重要且受欢迎的补充。和总统一样,我相信互联网必须保持一个自由表达、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开放平台。我们都反对互联网快速通道。互联网不应使某些人受益而损害其他人。我们不能允许宽带网络达成特殊协议,以优先处理互联网流量,从而损害消费者、竞争和创新。
“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我们将把总统的提交纳入开放互联网程序的记录中。我们欢迎对此的评论,以及它如何提议使用《通信法》第II条。
“在一月份,联邦法院推翻了阻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和歧视在线内容的规则。在五月,委员会寻求对如何最好地恢复这些规则以保护消费者和在线创新者的评论,同时保持在法院建立的法律路线图的参数内。目标很简单:达到2010年规则所追求的结果。我们寻求对使用《电信法》第706条的评论,正如法院所讨论的,以保护法院所描述的促进宽带部署和保护消费者的‘良性循环’的创新。
“委员会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的目的是引发评论。在过去几个月中,我们听到了来自全国各地数百万美国人的声音。从一开始,我就承诺最终结束多年来在法院得到支持的规则的追求。在五月,我们寻求对第706条和第II条的评论,我承诺在这个过程中所有选项都将被列入桌面,以确定保持互联网开放的最佳法律途径。这包括第706条选项和第II条重新分类。最近,委员会工作人员开始探索一些国会议员和网络中立性主要倡导者提出的‘混合’方法,这将结合使用第II条和第706条。
“我们越深入地研究各种法律选项周围的问题,就越明显还有更多工作要做。我们面前的重新分类和混合方法提出了实质性的法律问题。我们发现我们需要更多时间来审查这些,以确保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能经受住可能面临的任何法律挑战。例如,无论是在混合还是重新分类的方法中,第II条带来了从隐私到普遍服务的政策问题,以及联邦机构保护消费者的能力,以及从第II条覆盖移动服务的能力到申请第II条服务的宽容概念等法律问题。
“我感谢总统的意见,并期待继续收到来自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公众、两党国会议员,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委员会的领导,以及我的同事们。自委员会开始走向可执行的开放互联网规则以来,已经过去十年。我们必须花时间正确完成这项工作,以便成功保护在线消费者和创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