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选派任职干部不得提前结束或延长任职时间
省委组织部日前制定了《甘肃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选派干部任职年限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无特殊情况,选派干部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任期或延长任职时间。
《办法》规定,选派干部从年龄4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中共正式党员、有强烈的事业心、组织重点培养、发展潜力较大的干部中选拔。主要选派正副科级干部和优秀科员,优先选派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县(处)级后备干部。县(处)级干部自愿到村任职的,也可以选派。
《办法》明确,选派干部原则上在本单位“双联”村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书记或常务副书记,也可以在其他经济贫困村和工作后进村任职,任期三年。任职年限与全省村党组织和第八次村委会任期一致,具体时间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任期或延长任职时间。
《办法》规定,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不变,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在任职地发生的医疗费,按干部本人的医疗关系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任职期间的补助标准,参照省委办发〔2007〕63号和甘财行〔2008〕11号文件中挂职补助的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选派干部任职期间必须在任职村工作,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未经批准,派出单位不得随意抽回选派干部,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也不得借调使用选派干部。选派干部任职期间应自觉服从任职所在地县(市、区)、乡(镇)党委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向任职所在地单位及个人提不合理的要求,不给任职所在地增加额外负担,不随意脱岗。
《意见》指出,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期间,派出单位在职级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对选派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调整选派干部职务职级职称时,应听取干部任职所在地县(市、区)、乡(镇)党委意见,并将结果及时抄告任职所在地县(市、区)委组织部。(记者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