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卫办发〔2013〕1号
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13年6月20日经第一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6月26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部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部门。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工作关系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委领导及各司局负责人职责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委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卫生计生委检查指导各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进行外事活动。
六、各司局实行司局长负责制,各司局长领导本司局的工作。正司局长级专员协助司局长工作,根据分工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司局副职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司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我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七、国家卫生计生委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经委主任会议审议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经审议通过后,以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令公布,并及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九、坚持便民维权、行政执法、权责统一。充分发挥政务大厅及“12320”全国卫生公益热线、“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阳光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督促指导基层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国家卫生计生委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拟定的部门规章、重大政策措施、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和经费预算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事先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委内相关司局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各方面意见,并及时发布对外解读材料。
十二、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及时跟踪、评估和反馈。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根据全面评估情况,对确实需要调整和完善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十三、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制度,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及时准确反映情况,全面客观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思路,为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四、国家卫生计生委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十五、健全完善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通过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委网站、委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十六、加强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十七、国家卫生计生委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十九、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委领导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和定期组织干部下访制度。委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要定期轮流接访。
二十一、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二、国家卫生计生委会议分为委内会议和全国性工作会议。委内会议包括:委党组会议(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委专题会议和机关干部大会。全国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二类会议)、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工作会议(三类会议)。
二十三、委主任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驻委纪检组组长出席,办公厅主任、驻委监察局局长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委主任决定其他列席人员。委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的意见和措施;(二)审议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三)审议国家卫生计生委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报告等重要文件;(四)审议对外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规章、委主任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六)审议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会议计划、表彰计划、培训计划、出国(境)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的拨付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七)审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八)讨论其他需要委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委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周二。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
二十四、委务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驻委纪检组组长、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出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委主任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二)讨论通过规章、委主任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三)通报和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重要工作;(四)通报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卫生计生重大事项;(五)讨论其他需要委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委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原则上安排在周二。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
二十五、提请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委副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委主任批印,会议纪要由委主任签发。会议文件需提前报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审核并按照规定印制,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办公厅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写、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二十六、委副主任不能出席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的,应当向委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司局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办公厅汇总后向委主任报告。
二十七、委专题会议由委主任、委副主任、驻委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及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委党组会议、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和措施;(二)协调、研究拟提交委党组会议、委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的重要事项;(四)听取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各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的专项工作汇报;(五)讨论其他需要委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委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司局负责,办公厅协助。会议纪要由主办司局起草,经办公厅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办公厅负责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二十八、机关干部大会由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视会议内容确定。机关干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重要决定和重要指示精神;(二)通报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重要工作;(三)总结和部署半年、年度工作及进行年度表彰;(四)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十九、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工作需要召开,研究部署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三十、国家卫生计生委会议要保证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厉行节约。要加强全国性工作会议计划管理。全国性工作会议年度计划应当由委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其中二类及二类以上会议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各司局原则上每年至多召开一次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计划外全国性工作会议。确需临时召开的,须经办公厅核报委分管副主任同意并报委主任批准。全国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三类会议不得要求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文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令、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函和办公厅文件、办公厅函、纪要等。
三十二、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呈送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上报信息和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等,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委主任签发。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对下行文,按业务分工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委主任签发。会签其他部门的文件,一般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委主任签发。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因故不能及时签发,由办公厅协调,转请其他委领导签发,或经同意后办理补签手续。以委办公厅名义行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提请委分管副主任签发或核报委主任签发。
三十三、各省(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公文,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除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四、国家卫生计生委实行内部请示、报告签报制度。各司局报送审批的请示报告事项,经办公厅核报有关委领导,重大事项报送委主任审批。各省(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厅根据归口管理单位或委领导分工,转送有关司局或呈送委领导审批。各司局办理公文时,凡涉及委内相关司局,应当进行会签。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委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再送相关部门会签。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
三十五、除办公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外,各司局和各协调、咨询、临时机构一律不得对外印发政策性、规范性、指令性文件和函,不得替代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下达应当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下达的事项。
三十六、各司局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九章 工作纪律
三十七、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部署,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八、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团结合作,协商共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必须坚决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个别沟通或在会议上提出,在会议作出决定后,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公开发表不符合会议决定的讲话或文章。
三十九、国家卫生计生委重要工作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制定涉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密切关注与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的重要社会动态,认真排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十、委副主任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和其他重要工作后,应当及时向委主任汇报,有关文件和要点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送其他委副主任传阅。各司局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委分管副主任,重要事项同时通报办公厅。
四十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委主任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办公厅按照程序报国务院办公厅;委副主任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委主任报告。委领导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提前告知办公厅,由办公厅通报其他委领导。委主任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期间,应指定一名委副主任代行职责,主持相关工作。委副主任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超过一个月的,由委主任指定其他委副主任代行职责;一个月以内的,由办公厅协调处理分管工作。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应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指定一名副职代行职责,主持本单位工作。各司局负责人不能同时全部离京、外出。特殊情况下,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委分管副主任同意,报委主任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四十二、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委党组会议、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和委专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委主任批示等,委分管副主任应组织认真研究,责任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办结。办公厅协助委分管副主任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四十三、委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由外事部门统筹安排,报委主任审批并及时通报办公厅。外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委领导出访年度计划,经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外交部审核后执行。委领导出访须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委领导会见外宾和参加其他外事活动,由外事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办公厅核报委主任批准。外事部门负责组织编写会谈纪要并报送有关委领导审定,必要时报送国务院。
四十四、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四十五、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四十六、坚持从严治政。各司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确需组织的按规定报批。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十七、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委主任和各司局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责任制规定,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委领导和各司局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十八、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重视调查研究,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建设学习型机关。委领导、各司局要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务求实效,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
四十九、委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办公厅统筹安排。委领导不参加各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及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委主任批准。各类会议一般不安排委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委领导不为各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及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一章 附 则
五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则。
五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工作规则》和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