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面临索赔诉讼 三类投资者有望获赔
对内幕交易的诉讼,有证券法作为法律依据,有证监会的处罚结论作为证据,有一定的胜诉概率。不过,司法索赔程序繁琐,不确定性也较大。
记者 张学庆
在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宣布后,光大证券股价大跌。9月2日复牌后,其股价一度被封跌停板,收盘报9.21元,跌幅8.54%。9月3日,股价收于9.16元。自8月16日重大风险事故发生至今的半个月中,光大证券市值蒸发近百亿元。
处罚迅速
此次,证监会出手迅速,仅仅时隔两个星期,证监会将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并作出处罚决定。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5.23亿元罚金等监管措施。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信息披露前,11时40分至12时40分左右,光大证券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等人紧急商定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对冲风险,责成杨剑波负责实施。13时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获利7414万元。同时,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亿份,规避损失1307万元。以上两项交易获利和避损合计8721万元。14时22分以后,光大证券继续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
证监会认定,8月16日下午14时22分之前,光大证券还未向市场正式公告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在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最终证监会开出的罚单为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亿元。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对董秘梅键处以罚款20万元。
损失惨重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的这一巨额罚单对光大证券的影响极为重大。光大证券9月1日晚间公告称,8月3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助理总裁杨赤忠、董事会秘书梅键的辞职报告。稍早之前,光大证券总裁及董事徐浩明已经宣布辞任。
安信证券认为,这次事件给光大证券造成的直接损失来自6方面。1.8 月16 日公司公布收市的盯市损失为1.94 亿元,目前上证180指数与当时相当,考虑到本次的5.23亿元的罚没损失,直接损失为7.17亿元,相当于2013年中期净资产的3%,该损失属于一次性损失;2.自营业务被停的损失:2013年上半年,自营业务在收入中占比为13%,其中固定收益类占比41%,非固定收益占比59%(占总收入的比例为8%),在利润中的占比约为20%,自营业务的损失属于持续性损失;3.创业业务被停的损失:证券行业的加杠杆趋势非常明确,但需要更多的创新业务作为加杠杆载体,创新业务被停可能会影响公司加杠杆的行为从而影响其未来盈利和估值水平;4.评级被下调的损失:比照平安证券的处理结果,公司明年的评级可能会被下调,从而影响公司利润约2%;5.声誉损失风险:此次事件暴露了公司的风控等系列问题,对公司声誉有影响;6、潜在的诉讼风险:因为内幕交易而被诉讼赔偿的案例还很少,但此次事件有可能带来潜在的诉讼风险。
索赔诉讼
可以说,对光大证券的民事诉讼不可避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建议,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要求。同时,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及时补偿投资者的有效机制,但前提是需要券商主动提出有关方案,而光大证券至今尚未提出有关补偿的后续措施。
有业内人士提出,光大证券是否可以像平安证券处理万福生科事件一样,建立赔偿基金?
今年5月,由于万福生科虚假陈述对投资者带来权益损失,万福生科保荐人平安证券宣布出资3亿元成立专项补偿基金,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最终,12756名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受损投资者合计获得补偿金额约1.79亿元。平安证券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路径摸索上,提供了极好的借鉴。
有消息称,光大集团拒绝建立赔偿基金的建议。“目前无法确认光大集团在此事件上是否负有具体责任,但作为大股东,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一位券商说。
事实上,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据不完全统计,A股市场8月16日当天有超过45万户投资者跟风买入,其中机构投资者有1600多户。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开始行动寻求索赔。
据报道,福建有30名投资者打算抱团维权,广州也有一名投资者向番禺法院递交诉状。9月2日下午,素有“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律师严义明接受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而受损的一个投资者委托,向光大证券注册地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向光大证券索赔约10万元,静安区法院已接收起诉材料,但尚未确定是否正式立案。
严义明解释说:“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98条也明确定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由。”
有律师称,对内幕交易的诉讼,有证券法作为法律依据,有证监会的处罚结论作为证据,还是有一定的胜诉概率。
不过,司法索赔程序繁琐,不确定性也较大。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律师表示,目前为止,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大类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仅有最高法院针对虚假陈述民事索赔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而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索赔,尚无配套规定。可以推测,在缺乏司法解释或其他配套法规支持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索赔,法院主动突破并作出支持投资者索赔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类投资者有望获赔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证监会确定了内幕交易的时间范围。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律师表示,这意味着有3类投资者可以索赔:一是当日下午追高买入股票的投资者;二是当日下午做多期指的投资者;三是光大证券的股东,因为当日临时停牌之后,光大证券下个交易日开盘即跌停。
光大证券股东在进行索赔时,起诉的对象既包括光大证券公司,也可包括被处罚的高管。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旦进入索赔阶段,人数将空前多,金额也会空前巨大。
证券界人士表示,证监会此次办事效率超出预期。处罚力度上,根据先前规定,内幕交易可没收所得并处一到五倍罚款,此次罚金达到最高上限,可谓处罚严厉。但遗憾的是,相关人员并没有移送司法机关,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