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宛男:牵一发动全身的农地改革
所有权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大权利,如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有了,收益权有了,随着自愿有偿的流转权的获得,处分权也有了,接下来,改革或有可能进一步向产权制度深化。
自中央明确宣布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于11月召开之后,国内外便对新一轮改革开放充满了期待,目前最引人瞩目的便是上海自贸区的正式获批和农地流转改革。前者是扩大开放,后者是深入改革,两者都是深层次的制度变革,将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带来深远影响。
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被称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轮土改。第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第二次是1987年深圳首次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将传统的国有土地划拨改革为有偿使用,推动了城镇化的发展;而本次的新土改,很可能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最先启动的改革领域之一,也是与城镇化关系最为紧密的改革领域之一,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有可能超过前两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
现行土地管理法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意味着,在原先的制度框架内,农村集体用地无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入市流通,相关权益也无法通过市场化途径进行分配。农地要转变用途(例如开发房地产),只能先通过政府征地,将“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再向开发商批租;而对农民的征地补偿依据的又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采用“年产值倍数法”(通常是30年,1亩地不过几万元),其实质是一种非等价交易关系,土地被征用以后,巨大的增值收益没有多少真正落到农民的腰包。
这次农地改革之所以备受关注,首先是因为,社会最主要的资源——土地,通过市场化流转,将发挥最大效益。随着每年大批农民工进城,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自用的宅基地等)已大量闲置,通过土地流转方式的改革,既可以让农村人口获取土地增值收益,使农民真正变成市民;又可以增加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和相关流转税费收入,为城镇化提供资金来源;同时也使农村用地集约化,节省土地,节省社会资源。新型城镇化说到底就是人的城镇化,2亿多农民工要真正成为市民,在城镇买得起房,享受市民应有的社保、养老等福利待遇,钱从哪里来?现在看来,除了他们在农村拥有的那一部分农地的流转收益外别无他途。当然,前提是实施市场化流转,改产值补偿为市场价值补偿。此外,农地流转改革还将从土地的源头供应上平抑房价和地价;并由此起步,从根本上改变和改革土地财政。
这次农地改革之所以备受关注,还是因为,在实践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早已在各地进行试点,据说时间最长的已超过10年。而日前农村土地改革已提升为三中全会的重点内容之一,人们期待,通过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各地的试点经验变为全国性的指导意见,就像当年小岗村的包产到户“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样。
今年一号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可谓意味深长。尽管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但在很多地方,“集体”实际上已经虚置,已经架空。从当年宣布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到长久不变,到研究“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农地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到位。说到底,所有权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大权利,如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有了,收益权有了,随着自愿有偿的流转权的获得,处分权也有了,接下来,改革或有可能进一步向产权制度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