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退休高官独董应自行隐退
7月25日,贵州省原省长石秀诗、山东省原省长韩寓群、国税总局原副局长崔俊慧等三位省部级退休高官,同时担任中国重汽(香港)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年薪18万元。
这件事立即引发舆论的强烈不满,但未见有人和机构站出来坚决“纠错”以挽回民心。相反,接受各路媒体采访的专家、学者、律师、业内人士,纷纷将“纠错”的矛头指向了国内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本身。经某些学者“引经据典”,这件事的性质似乎充其量只是打了现行《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擦边球”罢了。于是,在前后经历了三天的“热度”之后,这件事已不了了之。一言以蔽之,若石、韩、崔三位觉悟高一点,顾及党和政府的形象,也许会选择悄然退身;若石、韩、崔三位“固执已见”,舆论还真拿他们没辙。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是这么规定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法条的意思很明确,退休高官只要“熬”过了法律规定的“回避年限”,现行法律是允许他(她)们在上市公司“发挥余热”的。也即,他(她)们若想这么做,完全属于合法的个人选择。
既然法律开了此口子,而且只要“熬”过了“回避年限”,此口子几乎就是完全不设防的“大口子”。笔者如此断言,自有依据作为判据。请看:法条对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到营利性组织任职时的身份用了“离职”之模糊词汇。什么叫“离职”?法条表述如此模糊,可供人钻的空隙几乎就没了边界。再把石、韩、崔三位拉进来对号入坐,三位若说有错,最多只是可能“三年还差点”之“小错”。故而,在舆论的非议面前“扛”一下,质疑也就过去了。这事可不就已经“扛”过去了么?
法律不仅开了口子,而且还对此类潜规则作了事后的法律“追认”。识者所知,上市公司在中国重新出现已20余年,而《公务员法》是2006年才颁行的。也即,退休高官纷纷到上市公司“发挥余热”并形成风气,远早于《公务员法》之颁行。请问:这不是对潜规则的法律“追认”又是什么?
笔者此前所读到的专家、学者、律师、业内人士的解析似乎没把问题背后很隐蔽的实质点出来,笔者最不能苛同的是,有的学者将石、韩、崔三位的“发挥余热”与国外退休高官的“发挥余热”作类比。表面上看,中外退休高官的确都有“发挥余热”的,但两种“发挥余热”只是形似而非实似,完全不能同日而语。就这一判断的论据,不妨逐条分析一番:
**第一,中外退休高官的保障待遇完全不同。**国外,除退休总统、副总统等极少数顶级退休高官外,部长级的退休高官除去正常的退休金之外,基本不再享有其它退休待遇,姑且将其概括为“小保障”。中国则不然,且不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中央纪委“六大班子”副职以上退休党和国家领导人,只限于省部级退休官员,这一庞大群体也均能享有面面俱到的“大保障”。
譬如,配车、配秘书或相当于秘书的工作人员为其一;定期安排疗养,定点医疗保障为其二;有专设的管理服务机构为其三;住宅大院有专门安保为其四;定期享有各类福利补贴和生活补贴为其五;时不时参加各类参观、调研、考察等政务或社会活动为其六;与在职同级官员享有相等的各项政治待遇为其七……而单就其退休金一项,若与国内其它退休群体做个对比,并将全国不同层次的退休人员视为一座“塔”,毫无疑问,退休高官的退休金则处于“塔尖”位置。也即,除了不再从事政务,承担领导责任行使权力,其综合待遇与在职的省部级高官并无二致。
相对于国外同级退休高官,中国的“大保障”足以让省部级退休高官终身享有富足加体面的生活。这就意味着中国的省部级退休高官不存在如外国的退休高官那样,退休后生活质量明显下降问题——既然无须为稻梁谋,于情于理于社会于党的形象,中国的省部级退休高官都不应该再为了那点“蝇头小利”争当独立董事“丢人现眼”。
**第二,中外退休高官的社会身份截然不同。**在国外,即便是退休总统,譬如美国的小布什,除依法享有退休总统的退休特权外(主要指本人及家属的安保),其与普通退休的美国民众并无二致。在中国,甭说省部级退休高官,到了地方县一级,只要退休前官居副县级,依然是“组织的人”乃至于依然是“党的人”。既然是“党的人”,老百姓就依然会用“党的眼光”和“党的标准”来度量退休高官及各级退休官员的一言一行。
打两个比方:小布什退休后可以公开抨击奥巴马和美国政府,中国的退休省部级高官则必须无条件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再如,克林顿夫妇退休后可以到处演讲“日进斗金”,美国社会虽对此也有非议和嘲讽,但终究可被舆论所容忍。放在中国,如果退休的省部级高官也如此效法,老百姓会作何评价?所以,某些学者拿国外退休高官如何如何为中国退休高官开脱,于情于理于社会于党的形象,没有一条能站住脚!
**第三,中外退休高官所处的国情不同。**笔者自我假设,即便前文所列第一、第二两条的分析性阐述不能令人信服,那么,仅仅考虑到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发展阶段,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远未成型和远未厘定的情形下,退休高官到营利性组织“发挥余热”也必须坚决禁绝——为了转型的尽快实现!退一步讲,就算退休高官觉悟高,到营利性组织内任职是纯粹的不拿任何报酬的发挥余热,也该坚决避嫌!道理很简单,老百姓不会这么看,舆论也不会相信退休高官的无私奉献。否则,犹如豆腐掉进灰箩里,只能“越吹越黑”!
**第四,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如果说“大保障”是退休官员享有的权利,那么为维护党的形象退休高官尤其要尽好相应的义务。
综上所及,退休高官“发挥余热”不可以,但发挥余热却必须。只要身体条件允许,理当主动到非营利性机构,譬如各类公益机构从事并组织志愿者性质的扶贫、支教类的公益事业,以对得起那份优厚的退休“大保障”。此外,无报酬参加中央组织的巡视、督察、考察、调研及“微服私访”之类,也是退休高官应有的行为自觉。当然,这还要看中央是否相中你。
对退休高官,甭说省部级的,即如是副县级以上的,在中国当下特定的国情、党情、世情、民情及民心下,别说不能到上市公司当独董,就是到一般的营利性组织任顾问之类,都得替党避嫌,替体制避嫌,坚决不能“顾”!
行文至此,肯定有读者认为笔者太天真,也许的确如此。但是天真在许多时候代表着一种期待:既然新一届中共中央可以出台“八条规定”并承诺从政治局成员做起,为重新赢取民心,避免退休高官独董继续“夺”取民心,禁止退休高官当独董也拿省部级开刀为什么就全无可能?原谅笔者再天真一回——笔者宁愿相信:中央或许已关注到退休高官独董带来的种种弊端及背后的滔滔民愤,只是受制于须优先排解的问题和矛盾太多,一时半会还顾不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