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一审被判死缓 没收全部财产 曾表示决不上诉

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一审被判死缓,曾表示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不会上诉
今日上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将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军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6月9日,刘志军案在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丁书苗)等11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6460.54万元;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刘志军的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钱列阳为刘志军做了罪轻辩护。钱列阳表示,庭上控辩双方辩论焦点在涉案金额,刘志军对所涉罪名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中的4900万提出质疑,认为不属于受贿。但法院认定的具体受贿金额,目前尚无消息。
在6月9日的庭审辩论阶段,检方首先提出对刘志军可“从轻判决”。钱列阳称,检方在发表量刑意见时称,刘志军主动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大部分事实,这是检方表示“从轻判决”的一个依据。此外,检方认为刘志军可“从轻判决”还有一个依据就是,此案涉及的赃款及损失均已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钱列阳还就此案补充发表了对刘志军从轻处罚的理由,即刘志军在铁路、尤其是高铁方面所做的贡献,并以此希望法院可以在对刘志军量刑上进行考虑。
刘志军此前曾说,无论法庭如何判决,都不会上诉。
刘志军案过程:
2011年2月,刘志军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铁道部党组书记职务。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刘志军铁道部部长职务。
2011年12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
2012年5月,刘志军被开除党籍。
2012年12月,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罗金保涉嫌受贿一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志军系列贪腐案的审判拉开帷幕。罗金保是丁书苗和刘志军的中间人。
2013年4月,刘志军因受贿、滥用职权被提起公诉。
2013年4月,丁书苗之女在北京二中院受审。
2013年6月9日,刘志军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
以下为更新消息:法院认定刘志军受贿6460万余元,判决未提高铁贡献
新华社报道: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刘志军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