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专家称不会推高风险
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债务风险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国际市场对中国地方债务风险扩大的担忧愈加升温。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表示,虽然地方债风险确实存在,但是并不存在导致经济硬着陆这样的系统性风险。实际上,中国政府的资产数量非常庞大,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营性资产,流动性很高。即便债务出现问题,中国政府也可以用这些流动性较高的经营性资产解决问题。所以从各个方面考量,国外机构看空中国的理由并不充足。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长楼继伟
地方债利息免税不会推高风险
与此同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部主任赵全厚表示,这不会加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而是通过降低购债成本,增加企业和个人购债意愿,增强债市吸引力的一种措施。他进一步表示,10万多亿元地方债包括两部分:一是中央代发地方债,包括2009年以及之后两年每年2000亿元、2012年2500亿元、2013年3500亿元;二是地方平台债务,包括企业债和项目债等。“主要的风险在地方平台债务上,这次免收利息所得税,针对的是中央代发债部分。因此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他说。
对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我国曾从2009年就实施过同样的政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为恢复经济生产,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2009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并规定这部分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此后到2011年,财政部又发文表示,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地方债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是比照国债的做法。据规定,企业和个人的国债利息所得本身是免征所得税的。”财科所税收室副主任邢丽说,这次免税规定是对前3年政策的延续,不会给地方债市场带来大的变动。她表示,这次规定的债券有效时间为“2012年及其以后年度”,针对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断提高,企业债等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回报也很好。现在对地方债利息免税,其实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来增加吸引力。”赵全厚认为,给予地方债国债的待遇,借此鼓励市场购买,对活跃债市很有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也认为,对地方政府发债主体来说提升了发债积极性,鼓励地方政府发债以缓解收支缺口压力。
根据审计署数据,地方政府在2012年须偿还的债务达1.3万亿元,预计2013年需要偿还的债务将达3万亿元,商业银行去年开始将不少贷款展期。对此,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地方债风险可控,这次免税规定可能会出现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但无助于降低地方债风险。
“降低地方政府债风险,首先是要从源头控制地方政府盲目投资行为产生的借债行为,加强科学规划;其次,应严格发债主体资格审查,规范发债程序,加强政府债务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将表外业务全部纳入表内管理,严格禁止进一步的表外融资活动。”赵全厚表示。
监管框架已形成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研究机构虽然不如境外同行那样悲观,但也普遍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持谨慎态度。
“如果把城投债看作准政府债券,以城投债余额和地方债余额之和作为分子,以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作为分母计算负债率,则西部一些省的负债率超过100%,中部有的省也超过70%。”有券商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由此可见,总量债务没有超过安全线不等于债务就是安全的。”
在海通证券首席宏观债券研究员姜超看来,当前,中国政府已经着手开始化解金融风险:去年末至今,银监会在短时间内连发“三文”,即463号文、8号文、10号文,已组成了关于地方融资的综合性监管框架。
业界普遍认为,新的监管框架将从平台贷、银行理财、信托融资以及债券资本市场融资各方面构建综合的监管体系,后期地方融资平台将通过贷款、表外融资、债券市场来均衡分流融资压力,缓释存量贷款风险。
(本文综合新华网及经济日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