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一审宣判 驳回唐慧全部诉讼请求
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昨日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唐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被告双方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于15日内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唐慧案开庭
案件回放:
2006年10月,永州11岁少女乐乐遭人强奸并被逼卖淫,3个月后才获救。此案立案几经波折,乐乐母亲唐慧多年上访。她认为,当地个别民警有渎职行为,要求法院对7名被告判处死刑、对渎职民警严肃处理。去年6月5日,湖南省高法终审判处2名被告死刑,4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从2011年3月开始,唐慧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堵门拦车。特别是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晚上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理取闹,连续滞留15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
永州劳教委认为,唐慧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其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3天后,湖南省劳教委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唐慧申请国家赔偿被拒绝后,今年1月28日,永州市中院正式受理了唐慧对永州市劳教委的起诉。
案件争议:
焦点1
唐慧上访构成被劳教的理由吗?
12日上午9时30分,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案正式开庭。
原告方唐慧及其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方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蒋建湘未能出席庭审,而是其办公室主任罗功军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
原告律师斯伟江认为,唐慧作为“遭轮奸并被逼卖淫的一个11岁小女孩”的母亲,通过上访要求追究一些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依法维权,天经地义。国家本身就有信访条例,唐慧在上访过程中,即使有拦车、发传单等行为,也完全合法。
但永州市劳教委则指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才对唐慧实施劳教,对唐慧这一劳教决定完全是合法的。
焦点2
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合法吗?
斯伟江认为,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对唐慧的劳教决定,适用的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通俗地讲,永州劳教委的劳教行政决定,触犯了该条款五种可撤销法定情形之一或多项,而这里面的每一项都是重大的行政违法事由。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当属无疑。
对此永州市劳教委回应称,湖南省劳教委经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这一决定是基于“人道主义”,湖南省劳教委在上述行政复议中,只是认为训诫教育比劳教更适宜,并没认为劳教唐慧不合法。永州市劳教委承认劳教决定不当,但并不违法。
焦点3
永州市劳教委该给唐慧补偿吗?
原告律师表示,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说的合法,也存在“不当”。近年国内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不当”为由撤销的劳教决定,那些被“不当劳教”的人获得了赔偿。在这一点上,“永州市劳教委也应该学习”。
对此被告一方认为,只有违法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永州市劳教委没有义务对原告予以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庭后:唐慧不满判决
经过合议庭评议、评审委员会讨论,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根据唐慧的违法事实,对唐慧决定劳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并不是因为永州市劳教委违法行使职权,而是认为对原告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此外,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判决结果作出之后,唐慧的情绪一开始还比较平静,首先表达了对这一判决的不满,称自己一定会提出上诉,但是说着说着情绪开始激动,蹲在地上痛哭了许久。

唐慧败诉后痛苦
斯伟江则向记者表示,对于这一判决很不满,但仍然会继续将能走的法律程序走完。唐慧一方将在15日的限期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