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院将不参与非诉强拆 政府自己去拆

南昌某处强拆现场
近年来,我国各地因为强拆事件引发不少矛盾。其中不少强拆案件,当地行政机关在作出强拆决定后,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拆迁容易引发矛盾,导致有的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北京高院由此就相关问题向最高院作出请示。记者日前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这件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批复中所谓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依据条款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但对于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在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不少争议。例如对于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拆违主体,特别是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拆除行政决定的,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也可以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另一种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上述观点在一些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争议,这也是地方法院迫切要求厘清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说,强拆涉及到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就强制拆除而言,有的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水法等),有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对上述问题的各种规范欠缺,操作不统一,情况较为复杂,影响到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受理和审查。但可以肯定的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在行为性质上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受行政强制法调整。
该负责人强调说,最高法院的批复由此集中解决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因为《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拆,因此行政机关没有理由向法院提出非诉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