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小众:我有过26年的男儿身-OmenaK
近年来,同性恋运动可谓连战连捷,美国已有多个州通过了同性婚姻法,议案已经放到了联邦法院的案上,而前阵子英女王亦在文告中表示支持同志平权,怪不得《时代杂志》急不及待宣告了战役的胜利。理所当然地,抗议之声亦时有所闻,巴黎在不久之前就发起数十万人的大游行,反对同性婚姻,表明虽不歧视同志,但也要保卫传统家庭价值和儿童成长。

时代周刊封面报道美国多个州通过同性婚姻法

为了孩子们,一个爸爸,一个妈妈
我也是这个圈子的一员,不是同志,而是所谓的“跨性别”人士(这个称呼只是一个被强加的通称,我们并不服膺,具体原因我后面会解释)。我对太平洋彼岸那另一种文化、另一种制度下的小众运动无法置评,但对香港的情况,还是可以说一下的。
名不正:对外是泛政治化的极端运动
**非政府组织(NGO)收谁的钱就给谁说话,已是公开的秘密。香港的怪现象在于,大部分性小众团体的资助都来自政府的公帑拨款,是香港市民一分一毫的缴纳,可是这些团体中的大部分竟然采取反政府的立场,而这种立场常常和性别议题毫不相关。**大家如有机会到这些团体的会址,必能看到壁报上一片“平反、释放、本土”等等和性议题无关的反对派政治宣传,有时甚至占去壁报的一半,可见其政治取态的极端与激烈;而在这些团体的Facebook上,也有不少议题在评论时事,吹棒反对派、贬损内地及香港政府。在这样的政治渗透潜移默化之下,同运人士就算不成为反对派的盲信者,也必在集体活动中随声附和。

“香港女同盟”参加反国民“洗脑”教育游行。此是香港三大性小众团体之一,另两个是“香港彩虹行动”、“女同学社”。
无可否认反对派“掌握先机”,在此圈子经营已久;而小众人士自认为受到“主流霸权”的压迫,亦很自然的倾向自由主义。然而,他们政治化到了这么一个地步:当较为亲政府的政治人物参与同运议题时,好些团体却没有珍惜对话的机会,反而死抱政治偏见,加以抵制,彷彿政治上的深仇大恨比圈子的权益更重要。这种做派的团体,包括了主导同运的“女同盟”组织。

“国际不再恐同日2012”邀得前保安局长、较亲政府的叶刘淑仪出席,即引起“女同盟”指责“谁偷走同志运动”,并且另起炉灶。
**这种泛政治化的操作,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无异于把小众权益绑架在政治立场上,而且是荒谬的、必然失败告终的立场。**这造成了三个主要影响,第一是让政治意见相反者(如笔者)或其他厌倦政治斗争的小众人士望而却步,大大削弱了小众圈子的团结性,致使蜀中无大将,青黄不接;第二是使同运变质,成为反对派攻击政府的马前卒;第三是最大的问题,这种一面倒的政治立场无异放弃周旋政党之间争取支持,于是激进思想得到纵容,而温和派失去生存空间,各种极端性别解放和无罪化理念亦得以滋生,团体成员往往不加掩饰的公开表示不仅要争取平等,还要解构、瓦解现行的性别伦理,要建立性的伊甸园,有些甚至要把极端取向,如乱伦、兽交等等都应无罪化、合法化。
比如“女同学社”就把变性女生“W小姐”争取与男性结婚的案件写进其“香港性权报告2011”,并评论道:“非男则女的性别二元论随着对科学理性的尊崇而变得根深蒂固,因此,连身处在21世纪的香港法庭还要为在哪里划界分别/辨男女而伤透脑筋,自找麻烦。”而事实上,“W小姐案”只是借婚权官司寻求在法律上对变性人士的真正性别作界定而已,并没有离开性别二元范畴。这份报告的评论,无疑是在借题发挥,瓦解现行伦理。

“香港彩虹行动”成员手持象征同运的彩虹旗,与其他反对派政治人物一起到联合国出席聆讯,“状告”香港政府。
过于前卫的结果就是作茧自绑,使得很多法案无法通过,比如2012年11月,立法会议员何秀兰提出“同志平权”立法咨询议案就被否决。香港固然因为基督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新界地区之“丁权”即传统农村土地的男性承继权的关系,使问题更复杂,然而,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议员纷纷担心出现“逆向歧视”,也就是小众得到过分保护,反过来对主流不公平。
香港近年有“投诉之都”的称号,我们已习惯事事投诉,半点儿不肯忍让妥协,极端得连家附近的青蛙和鸟儿叫声也可以投诉一番,而某个艺术展竟能因为一个作品之中的传统牌坊模型“像盂兰节”可能“让小孩学坏”而遭腰斩。
而香港的同运圈子有如上述,缺少了温和派,尽然是极端性解放观念,也就如同这种“投诉风”一样,事事看不过。我曾在Facebook的一般投票游戏表示“不希望被同志爱上”,竟被翻出来示众,成为众矢之的。看来在不少同运人士眼中,“平权”不仅是“公平对待”,还需“人人喜欢”。他们如此的激进,一旦“平权”条例通过,后果无法不令人担忧:是否表达个人的好恶也会遭罪?影视文艺创作会否步步惊心,不敢越雷池半步?
有人批评议案只是“咨询”而尚且不获通过,实在过于保守反动,但事实上这亦反映出主流社会的忧虑:同运的浓厚政治色彩会否使平权条例成为打击政敌的工具?过激的性解放理念会否被强加于社会整体?纵使一些基本权利确实应该由价值理念导出,而不应该靠多数人的好恶来定夺,但从政治现实的角度看,从来就没有在大众坚拒之下成功实施的法律,相反的,如果同运和主流造成了对立情绪,那就更加得不偿失了。
言不达:对内是霸权主义漠视少数
本来我也是这个小众运动的一员,曾经努力的站出来面对大众,参与活动和演出,促进交流和理解。请容许我秀一下过往不很多的“战绩”吧。

2010年“世界人权日”摊位

2011年“香港性文化节”

“国际不再恐同日2012”当晚在香港电台“自己人”节目

人生经历付梓出版

无线电视“今日VIP”节目
然而,我向公众宣扬的信息居然遭到圈子内的全方位抵制。事情的缘起,乃是同运圈子莫视了一个事实:他们口中的“跨性别”人士,其实可以分为完全不同的两个类别。
本文不是性别研究,暂不在此详细的探讨,但可以简单概括为:一种是“第三性”人士,认为自己介于男女之间,这是“性别认同”上的中间状态;或者喜欢以女性身份生活,却留有男性的身体(或者反过来),也就是网路潮语所谓的“扶他娘”,这是“性别认同–生理”的不一致状态。
另一种就是像我一样的,在“性别认同”方面认为自己是纯粹的女生(或男生),而在“性别认同–生理”方面也要求一致,没可能喜欢留着一个原有的、不属于内心性别的身体。也就是说,我们原来的身体和心灵不匹配,就好像身体长错了,要纠正过来,做一个普通人而已。我们也因此从来不把自己当“小众”,更不喜欢“跨性别”这名字,因为“跨”的字义包含“兼有”的意味,只属于前一类人士。其实“跨性别”这个概念来源于英语Transgender,而这个词语本就是为了针对前一类人士而创造的。
也许是我口中的“普通人”、“不是小众”等字眼刺激了同性恋运动人士、第三性人士,他们一直指责此种提法是“异端、分裂、自欺欺人”等等,多番对我作人身攻击。
**不忿之余,我渐渐明白到这个圈子根本容纳不了比他们更“少数”的人士。圈子内的影响力,主要视乎曝光率和公众接触率,而不同类型的人在这方面是不均等的。**一些性取向较极端的朋友固然不敢出柜面对公众,而像我这样十分“正常”的朋友,自我定位本来就和主流无二,只想做一个普通人,所以也绝少曝露身份。结果曝光的、对公众宣讲的,都是人数较多、而且自我定位做小众、不怕暴露身份(他们的目标就是要人接受其“不同”)的同志和第三性人士。
这种NGO内的机制完全没有民主和平权可言,像我这样的女生们,是根本没法“一人一票”选出代表人物、提出政纲的,在“谁敢做秀谁叫板”的规则下,我们只能寄望于有人愿意打破常规,自我牺牲揭露身份,然而这也比不过别人人多势众,到最后仍是“被代表”。我曾收到未完成手术的朋友来电哭诉,她的家人以为她想做电视上受访的那些“喜欢做男又喜欢做女”的人,而阻止她做变性手术。这样的控诉不止一次,把这样的机制叫做“骑劫”也不为过。我们这些只想做普通女生/男生的人,没有必要背负第三性者的十字架;而更有甚者,我们不只背负十字架,还被“揩油”,就像上文提到的“W小姐案”,我们的理念常被歪曲,明明希望社会认同我们内心的真正性别和改正了的生理性别,“报告”却呼吁社会干脆不要管我们是男是女。
事实上,“W小姐案”最初的判词是,此案涉及对性别的定义,不是法院可以作主的,应交给公众讨论并由立法会修订法例补完目前的空白地带。可是在同性恋运动的推波助澜之下,案件上诉了两次,而且都以《人权法》为由力争“不管是谁都可以结婚”,言下之意就是我们“不管是谁”了。正如上述,婚权案的本衷是介定性别,结婚只是其次;要是法院真的“不管我们是谁”都让我们结婚,成为案例,那么就等于司法解释了我们的性别既不是男、又不是女了,把原本可以商议的空白地带定性了。这不只是失败,还是对我们这一群人整个生命的否定,说得夸张一点,叫血仇也不为过。为什么他们要这样做?很明显,既然“不管是谁”的第三性人士也可以结婚,那么同性婚姻也水到渠成了。
官若不管,就是洪荒
尽管香港的同性恋运动圈子满口高深的社会学、性别学术语,但在政治上还是处于洪荒状态。主要的责任在于政府多年来只砸钱出去,各种团体饭来张口,而自己却从不调动亲政府力量去建立一套稳健的、渐进的、有秩序的小众权益磋商机制,放任自流,造成今日的局面,比如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性小众论坛”,十年来平均每年会议不够一次,而这也是同志到联合国“状告”的原因。
问题是,目前政府又能具体做些什么呢?今日香港政治角力风起云涌,且不说谁都没空理会性小众的闲事,就算想管,也必定牵一发动全身,更何况动的不只一发,而是教会眼中的刺。这又涉及一个政治常理:执政党要前瞻后顾,左右为难,而在野党两袖清风,自然容易信口雌黄,因而振臂高呼愿从者众。政府在这方面,是先天不足的。看来,同性恋运动要进一步发展,只有待目前的政治环境平静下来,社会回复理性和包容了。
至于香港的同运除了上文的体制上的问题外,在思想上和基督教会千丝万缕,既对抗又依皈,在对抗政府时与教会同一阵线,连最恐同的教会都可以结盟,在跟教会吵架时,吵的最凶的又往往是同志教会教徒。这种现象,有机会将另文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