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城国五条细则出台 20%个税征收存悬念

各地调控细则大同小异,房价继续上涨成普遍预期
各大城市房地产调控细则在3月底密集落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厦门、大连、合肥、济南、贵阳、南宁、南京、武汉、昆明、石家庄、青岛等17个城市陆续对外公布了楼市调控细则或房价控制目标。
从目前已公布的各地房价控制目标来看,北京版细则的表述最为严厉,提出2013年北京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相对2012年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 品房价格;深圳、重庆、厦门、合肥、大连、贵阳、济南、南京等大部分城市的房价控制目标相同,要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 际增长速度;上海则提出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20%个税怎么征
20%个税怎么征收?目前来看,可能还需要“细则的细则”。北京版“国五条”细则提出,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用房可免征。
天津、上海、重庆和北京的提法类似。但北京明确提出,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还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税。这正是目前市场上普遍采取的方式。
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就包括房产。按照之前的政策口径,20%的应税额是差价收入。事实上,对于房屋原值难以确认如何处理的问题,2009年国税总局曾明确,转让普通住房以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税额,非普通住房为2%。
值得关注的是,应税收入的确认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房屋原值外,按照税务总局此前的政策界定,还包括有关税费,比如卖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装修费等。
如果装修等费用已经难以确认,同样将影响卖房净收入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是否可以保留核定征收的自主裁量权?多数城市在细则中尚未明确。
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则表示,深圳二手房不具备强制核实征收20%个税的条件,因为核实征收需要核定现任业主购房原值、合理费用、实际成交价等以便查明应纳税所得额,而实践中实际成交价交易双方不会提供,合理费用也不清,二手房大多几经转手,亦无法核实现任业主购房原值。
张茂荣认为,在没有对“核实房屋原值”问题进行细化之前,“一刀切”地核实征收20%个税不具备可能性。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上周致电广州市地税局询问对二手房征税的具体操作方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做一些研究和准备工作。
除上述城市之外,其他城市对20%个税没有详细提及,有的甚至只字不提。
附:部分城市房价控制总体目标
北京:与2012年价格(增幅为-7.6%)相比保持稳定 上海: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广州:不高于GDP涨幅(10%)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11%) 厦门: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9.8%) 武汉: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11.2%) 深圳: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8.6%) 济南: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10.1%) 重庆:主城区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10.8%) 青岛: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