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首明渎职罪主体 涵盖国企高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
负责人说,经研究,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前者针对企业管理事务,后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某地反渎职部门
此前,因为渎职罪的主体只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所以当国企管理者因为故意或过失使得全民利益受损之后,如果只是受到党纪、政绩处罚,这样的结果显然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例如,从2010年到2011年,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曾接连发生数起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更是危害到了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最终,相关责任人只是被免职、被警告。我们期待,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类似情况的责任人会因为玩忽职守而被追究刑责,从而使得后来者不敢再掉以轻心,兢兢业业地管理好国有企业,真真正正对得起企业的主人——也就是我们每一个人。
前几年就曾有学者说某些国企的处境像是一根“大热天的冰棍”,不被吃掉也会化掉。这样比喻或许有某种程度的夸张,但是对国企高管的管理漏洞也由此可见一斑。
例如,一个企业若是拖欠了巨额税款,作为企业老总,本应一边励精图治,一边率先垂范“勒紧裤腰带”过日子。但2010年却曾有报道说沈阳一家国企在拖欠巨额税款的同时,老总却将办公场所“搬”到当地的洗浴中心,一个月下来光洗浴就洗掉8000多元人民币。
像这样的情况或许属于个案,但企业亏损高管却不降薪,或者企业微利,高管却拿高薪的情况可能并不罕见。去年10月,新华网曾刊发了一位检察官所写的文章,题为“国有企业渎职犯罪的几点表象”,看过之后我们就会明白某些国企高管“吃冰棍”的方式方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在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渎职罪主体终于涵盖国企管理人员之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不妨来个“对号入座”,把渎职犯罪的各种表象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嫌疑人”对应在一起。我们期待最新的司法解释立竿见影、发挥实实在在的功效,让渎职罪主体扩大“看得见摸得着”,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