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罪犯投票的羞耻 - 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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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本月晚些时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将进行审查,以确定美国是否遵守我们在1992年(附带条件)批准的《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如果过去是前奏,我们可以预期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指责美国未能履行该公约。特别是,委员会可能会严厉批评我们对被定罪的重罪犯施加的投票限制。
在审查之前,包括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和量刑项目在内的民权倡导团体联盟,发布了一份报告,强调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最大定罪相关剥夺选民资格人口的国家之一。1980年,美国有117万成年人因刑事定罪面临某种类型的投票限制。到2010年,这一数字增加了500%,达到了585万人。正如量刑项目所指出的,这一增长与美国的大规模监禁现象直接相关。而且,正如大规模监禁对有色人种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重罪剥夺选民资格的法律也是如此:
目前,7.7%的成年非裔美国人群体,或每十三人中就有一人,失去了选民资格。这个比例是非非裔美国人群体1.8%比例的四倍。在三个州,至少每五名非裔美国成年人中就有一人失去选民资格:佛罗里达州(23%)、肯塔基州(22%)和弗吉尼亚州(20%)。在全国范围内,220万非裔美国人因与刑事司法系统的关系而失去选民资格,其中超过40%的人已完成其刑期。
结果表明,剥夺犯罪者投票权的做法和苹果派一样具有美国特色:
[T]在宪法批准时,有二十九个州有这样的法律。这些法律源于惩罚性刑事司法系统的概念——被定罪的人违反了社会规范,因此证明自己不适合参与政治过程。大约从重建结束时——大约1870年——许多南方州显著扩大了重罪剥夺投票权的范围,并开始关注被认为是非裔美国人所犯的罪行。这与其他一系列措施一起被用作规避第十五修正案的要求,该修正案禁止各州基于“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役状态”阻止个人投票。剥夺重罪定罪者投票权的理由表面上是基于对“选票纯洁性”的担忧,以及担心允许某些现任或甚至前任囚犯投票会“扭曲”政治过程。这些法律常常通过引用第十四修正案第二条中关于重罪剥夺投票权的豁免来维持——“参与叛乱或其他犯罪。”这些法律被最高法院视为监管性的——关注选票和选举本身,而非惩罚性的——关注个人。
正如报告所指出的,推动改革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努力——监狱转移政策、对强制最低刑期和毒品量刑改革的日益支持——尚未包括重罪剥夺投票权,这在最糟糕的州,仍然在刑期结束后很久继续惩罚人们。例如,在佛罗里达州,截至2010年,大约有150万居民因重罪定罪而无法投票;量刑项目表示,这相当于“该州投票年龄人口的10.42%和佛罗里达州非裔美国人投票年龄人口的23.3%。”正如我们制作的地图所示,各州的重罪剥夺投票权法律从限制囚犯投票,到限制任何曾被定罪的人(只有缅因州和佛蒙特州对重罪犯投票没有限制,这意味着即使是这两个州的囚犯也可以投票):
点击查看更大版本美国的各种剥夺罪犯投票权的法律与发达国家的法律相悖。南非、加拿大和欧洲的最高法院都已声明,普遍成年选举权是民主治理的核心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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