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拉·迪恩的种族观点对员工意味着什么 - 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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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拉·迪恩于2013年2月24日在迈阿密海滩参加南海滩葡萄酒和美食节的盛大品尝村摄影:亚历山大·塔马戈/盖蒂图片社如果你认为你的雇主对你的同事有种族歧视,你可能会感到不舒服,但根据最近的法院裁决,这不一定构成起诉的理由。乔治亚州的一位美国地方法官在周一裁定,前“叔叔巴巴海鲜和生蚝屋”经理丽莎·杰克逊——她是白人——没有资格起诉她的前雇主种族歧视,因为她并不是所指控的歧视的受害者,也不是被骚扰的种族。案件的被告包括保拉·迪恩和她的兄弟厄尔·海尔斯,他是餐厅的共同拥有者。
威廉·T·摩尔法官写道:“充其量,[杰克逊]是所指控的种族歧视的意外受害者。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海尔斯的种族冒犯性言论是针对[杰克逊]的,或是出于骚扰她的意图。”
“这对雇主来说是一个有利的裁决,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以根据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起诉的员工范围,”法律记者凯文·麦戈万解释道,彭博社BNA每日劳动报告。虽然这一裁决涉及联邦法律,但在乔治亚州以外也具有相关性,“其他联邦地区法院或上诉法院可能会根据相同的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他补充道。
杰克逊声称,“种族偏见的态度在被告的餐厅运营中普遍存在并弥漫。”她举例称,黑人员工必须通过餐厅的后门进入,而海尔斯在工作中开种族主义玩笑。她根据 第七条提起诉讼,该条款保护人们免受基于种族、国籍、性别和宗教的歧视,称被告剥夺了她与她的非裔美国下属“和谐的工作关系”,并拒绝了她“在没有种族骚扰的情况下工作的权利。”
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发言人贾斯廷·利瑟表示,“关于第七条如何适用于非被骚扰种族的人提出的种族骚扰或敌对工作环境的索赔,几乎没有案例法。”
“我们对法院今天的裁决感到满意,”迪恩的一位公关人员在发给美联社的声明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