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观点:对FISA法院实施监督的理由——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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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视角插图秘密法律与无法可依有何区别?对于思考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模糊权力及其秘密裁决背后隐秘法律体系的美国公民而言,这种差异近乎微不足道。最新调查报道显示,该法庭及其运作(并协助创建)的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游离于既定法学范畴之外。
随着前国家安全局顾问爱德华·斯诺登的文件披露及后续媒体报道,这种非美国式例外主义的危害正逐渐浮出水面。由11名法官组成的监视法庭轮班运作;多数政府监视授权令仅由当值法官单独签署。这些法官均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一人未经审查直接任命。虽然理论上可组建复审法庭受理上诉,但实际上,由单一法官任命的另一名法官,成为政府情报需求与公民宪法隐私权之间的唯一屏障。
俄勒冈州民主党参议员杰夫·默克利与多位联署者提出立法议案,要求司法部长解密监视法庭部分裁决意见。若司法部长认定特定意见解密将危害国家安全,法庭可改为发布裁决摘要。若连摘要都过于敏感,则需向国会说明原因。
默克利法案是个良好的开端,但还不足以恢复平衡。为此,《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法规必须进行修订。我们建议国会重点关注两个尤其令人不安的要素。
首先是法庭缺乏对抗性辩论机制。政府向法官陈述案情后,法官便直接作出裁决。没有任何人代表被监控者的利益。一个设想是在司法部设立专门维护隐私权的辩护机构。在理由充分时,该机构可对监控请求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甚至反驳政府提出的事实依据。不同观点的呈现或许能遏制该法庭向国家安全短视倾向的偏移。
其次是大法官被赋予的过大权力。不应由单个人在无监督的情况下任命监视法庭所有成员。田纳西州民主党众议员史蒂夫·科恩已提议新机制:11名法官中由首席大法官任命3人,其余8人由国会四位领袖各提名2人。
无论如何,国会都应改革该法庭,使其更可信地体现美国司法的特质。美国政府制衡体系虽令人偶感挫败,但监视法庭却是其中唯一游离于制衡机制之外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