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高空抛物获刑三年
作者:郭彪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 通讯员/陈铭)2011年9月的一个深夜,酩酊大醉的李某回到其住处罗湖区某花园1栋后,因心情不佳就来到楼顶天台吹风,随后想到近来的种种不顺,尤其是小区管理处工作蛮横屡屡惹其不满,便顺手将天台上摆放的装有泥土的花盆等物品砸向楼下供行人和车辆出入的公共通道,导致停放在通道上的孙某的汽车、王某的汽车以及刘某家外墙热水器排烟管、抽烟机排气管被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损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64元。后经调解,李某一方分别赔偿王某、孙某和刘某人民币1700元、800元和170元。
虽经赔偿,但事情尚未了结。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以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逮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李某。日前,罗湖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做出有罪判决,判决其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