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500万国资贷出20年化泡影30亿国资被鲸吞
环球网综合报道 2012年6月13日,广东省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组、香港东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向环球网反映,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原聘用的总经理林炳欣伙同惠州市麒麟实业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少光恶意串通诈骗侵吞国有及企业资产超30亿元,另外,麒麟公司鲸吞国有土地一百多万平方米。事发后,他们又不择手段在司法部门寻找代理人为其开脱罪责,让其逍遥法外。
据反映,案情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香港东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原名为香港东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香港东鑫公司在惠州开设的子公司);陈淑标:香港东鑫公司及东宇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陈于2006年5月份病逝;林炳欣: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原聘用的总经理,一九九九年底,因发现其不择手段侵吞公司财产被除名;惠州市麒麟实业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少光);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晓华;尚德:汕尾市检察院检察长,放出林炳欣一个月后即调离了该院;8.许俊民:原汕尾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现已被“双规”)。
香港东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原东海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 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组联合向环球网反映,1992年香港东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麒麟公司签订了《开发意向书》合作开发20万平方米地产项目,同年5月3日,陈淑标代表其下属子公司东宇公司向陆城城市信用社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自带汇票的方式给麒麟公司作该地块的预付款。
1998年8月28日,当时的东宇公司总经理林炳欣代表公司与麒麟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500万元购地预付款折算成4.16万平方米的土地继续合作开发,申明1992年的《合作意向书》同时失效,东宇公司将合同原件交由信用社存档,作为抵押之凭证。
自1998年《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东宇公司一直不间断的与麒麟公司协商后续手续的完善及土地的办证事宜,麒麟公司方面一直托词要求东宇公司不必办证,以土地入股共同合作开发。
直至2007年初,东宇公司在与麒麟公司数十次的交涉接触中,发现和了解到麒麟公司缺乏诚信,已占用了原先划给东宇公司的那块土地在从事开发项目。东宇公司即时向麒麟公司提出质疑。麒麟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少光方露出蓄谋已久的真面目说:“要地没有,只能给回本钱,补偿一点点可以,不得狮子开大口,要不就打官司,我们不怕打官司,我们有人,我们在惠州从来没有输过官司。”东宇公司坚信公道自在人间,迫于无奈,只好从此不得不走上不屈不挠的维权之路。
《仲裁书》疑云
由于麒麟公司改制前原属惠城区国有企业。因此2008年初,东宇公司本着相信原代表政府宗旨和意愿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政府行为和公信力,于是将麒麟公司的这一背信弃义,利令智昏的行为向区政府进行了紧急反映,当时的区委书记李韶春高度重视并作了批示,成立了以政府办公室主任容树坤同志为主的专案协调组全方位进行协调处理,在调查协调中发现了林炳欣与叶少光以作了虚假仲裁,由于涉及到另一个法律程序,容主任出于正义提出来帮助我们免费找城区法院立案进行依法查处虚假仲裁文件。
也就是在东宇公司求助于各有关部门向麒麟公司调查取证主张债权的时候,叶少光出于维护自己已霸占中因土地升值而带来的巨大数额的实际利益的目的,勾结串联原东宇公司总经理林炳欣,利用林炳欣的贪财欲望,利用了陈淑标病故死无对证的因素,指使林炳欣利用原存留在手上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纸,如法伪造泡制了《承诺书》与《函告书》和达到双方侵吞公司财产的特别标明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为虚假仲裁提供依据。
紧接着叶少光伙同林炳欣迫不及待的串谋仲裁员江晓华(林炳欣的仲裁代理律师罗如洪亦是仲裁员江的同事)在没有争议,没有纠纷,没有原件证据,尚有种种存疑的情况下,仲裁委不按《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而是暗箱操作,作出虚假仲裁,将国有资产转到林炳欣的名下,达到各取所需的目的。
麒麟公司叶少光直接勾结,配合林炳欣通过仲裁方式来侵吞本属于陆丰陆城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使其自身也从中获取因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导致巨额国有及企业资产被侵吞,是一起共同诈骗案。应追究叶少光的法律责任。
惠州市仲裁委及其个别人员既在有存疑的情况下作出仲裁,又事后拒绝回避公检法办案机关的调查,询问和取证。因此,其在这一起诈骗案中充当了帮凶的角色,也应以法追究其直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东宇公司将《仲裁书》告知广东省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后,该社认为事关重大,于2008年10月5日向陆丰市人民法院起诉了东宇公司,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本属我社的资产已被林炳欣恶意转移侵吞。由于林炳欣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同年12月8日将该案移送陆丰市公安局侦办。
根据林炳欣的犯罪事实,陆丰市公安局于二00九年1月3日对林炳欣进行了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林炳欣执行了批捕。同年3月2日,陆丰市公安局向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6月5号,汕尾市检察院指示陆丰市检察院做出了黑白颠倒,是非不分的错误决定,撤销了对林炳欣的逮捕决定。
陆丰、汕尾两级检察机关被指玩游戏规则
据介绍,在陆丰、汕尾两级司法机关办理林案期间,广东省公安厅已多次开会,多次下达文件指示,要求两级办案单位认真督查,依法公正办案,将罪犯绳之以法,为企业和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开始,由于陆丰、汕尾两级司法机关秉公执法,看法一致,案件亦得以正常进展。
随着林案侦查的深入,当地司法部门遇到了压力。
据反映,尚德以“领导说法”的作风强压陆丰检察院,使其作出加上“经请示”语气的相关文件,要求明知难以做到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伪造的,虚构事实的,根本用不着鉴定的罪证材料《函告书》和《承诺书》去作所谓的技术鉴定。陆丰市公安局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林炳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撤销对林炳欣逮捕等的牵强决定。在林案办案期间,尚德不辞辛苦,几次下到远离汕尾近百公里的陆丰市检察院“检查工作”,“关注案件”,真可谓深入基层,可见用心良苦。
省公安厅对该案也召开过专门会议,亦多次做过批示。据透露,原汕尾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许俊民(已被双规),曾用强压的手段指示陆丰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交给惠州市公安局办理,扬言说:“你们要判林炳欣已经够了,不要动到麒麟公司和叶少光身上。否则的话,就撤职。”并且案件在陆丰检察院起诉期间,他以市委领导的身份勒令汕尾市检察院并强调陆丰市公安局没有管辖权,作出撤销逮捕的决定,由陆丰市检察院执行。
另外,林炳欣假造的没有陈淑标签字的《承诺书》和《函告书》日期分别是1994年5月23日和7月16日。知情人质疑:距陈淑标与麒麟公司签《合作意向》才两年,正值惠州房地产高峰时期,也正是陈淑标事业兴旺、雄心勃勃之时,作为香港老板志在惠州投资地产项目,这样做可能吗?
知情人说,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时至四年后的1998年8月28日林炳欣又作为公司代表人亲自与麒麟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这作何种解释?
2007年9月28日林炳欣与麒麟公司签订了所谓的《合同书》落实在十三年前的所谓《承诺书》与《函告书》的内容。
另在公文的实际认定中,特别是重大财产的交接中,香港方面是以签名有效,大陆方面是只认公章,这点常识作为司法部门的某些人来说,为何会疏忽呢?
这样明显的诈骗事实难道作为富有丰富经验的老检察长尚德同志竟“察”觉不到吗?
据了解,在香港东鑫公司上访时,汕尾市检察院简副检察长明确表态:“我们没说林炳欣没有罪,有罪我们也不管,你们可以去其他地方告他,但不能在陆丰搞”。
林炳欣放出来的当天,陆丰市检察院蔡检察长害怕因司法不公而造成社会混乱,多次用电话约见当事人,并一再表明:“我们陆丰检委的意见是一致的,案情事实是清楚的,程序是合法的,是要起诉的,今天的这个结果,是上面领导的意思,我们也没办法,请理解”。
案件在我们申诉上访时汕尾市检察院公诉科邱科长说:“林炳欣现在未取得财产,所以就不构成犯罪。”。据了解,林炳欣在取消逮捕之后,便取得800万财产。
知情人告诉记者,作为一个公安部门,陆丰市公安局依法正常办案,看来似乎是个简单的合同诈骗案,却牵出如此方方面面的“大人物”和“领导说法”,导致有案不能立,有罪不能惩,有恶不能除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反常局面。
广东省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组、香港东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表示,为维护该信用社的国有财产不受侵犯和依法保护外资企业香港东鑫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东宇公司的合法权益(麒麟公司在1996年改制评估报告中已向惠州城区政府申明确认该20万平方米土地销售给了我们。依据东会评字〈1996〉第41-1、2、3、号评估报告书,依法要求讨回属于我们的20万平方米土地的合法权益。
环球网将对此事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