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遭遇“天价罚单”重审 警方逮捕通知属笔误

4月25日,曾经被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的湖南郴州农民李清一案进行了重审开庭。庭上,公诉员出示了警方提供的补侦材料,其中就有两份情况说明和一份证明,以及曾经被“下落不明的关键证据”——记录销售数目的电脑主机。这些“东西”的出现,似乎对李清的减轻处罚起了关键性作用,尽管案情陆续清晰,但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关键证据
此前,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农民李清因涉嫌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被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但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2011)鄂中法刑知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当天上午开庭时,公诉人员表示办案部门之前的程序不规范,显得很“粗糙”。也因记录销售的电脑主机没有提供出来,让实际销售的数目成了未知数。在法庭上,鄂尔多斯警方除提供曾经下落不明的电脑记录的销售数据外,还提供了两份“情况说明”,以及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证明”。
从记录销售的电脑里显示,李清所卖的假冒羊毛衫实际价格都在140至180元之间,并非吊牌上显示的968、1680、2180元进行销售。
情况说明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说明是:李清执行逮捕通知书填写的李清“涉嫌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属笔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出示的情况说明是:2010年12月15日,我局在郴州市富民市场二楼搜查李清2043店铺清点扣押物品时,犯罪嫌疑人李清趁众多群众围堵店铺聚众阻挠执法之际逃跑,为避免发生意外情况,我局侦查员将李清带至派出所,致使李清本人不能在扣押物品清单上当场签字捺印。”这两份说明的落款日期都是2012年4月12日。
另一份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证明是:2010年12月15日,我大队接上级指示协助配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在郴州市富民市场二楼2043商铺抓捕了李清,并当场扣押了假冒的“鄂尔多斯”、“恒源祥”羊毛衫若干件,具体数目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清点。
尽管当代商报记者在开庭现场观看了当时警方缴收假冒羊毛衫的视频,但并不能看出办案人员当场进行清点、记录假羊毛衫的全部过程。
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存在争议的焦点就是李清是否有立功表现。公诉方拿出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捕制造假冒商标人周金柱的经过:“2011年1月21日,我局侦查人员在浙江省桐乡市濮院派出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根据派出所暂住人口信息,将犯罪嫌疑人周金柱抓获。”
对此,李清当庭向法官提议:周金柱制造假冒商标是他被抓之后才向办案人员举报的,应该算立功表现。“如果我不提供周金柱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办案人员是绝对抓不到周金柱,难道周金柱制造假冒商标这事情会写在暂住人口信息一栏?”
“当时,办案民警还拿出多人的户籍照片让我辨认,我立即指出谁是周金柱”。李清说,证明我举报制造假冒商标的周金柱事实无误,难道这不算是立功表现吗?
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认为,出现天价罚单主要是之前的法官没有认真对待他们提供的证据,只是采用办案单位一方的证据,而现在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之前制作的案卷“粗糙”。南新丹还表示,如果这次还是草率判决,他们会代理李清继续上诉。对此,记者也将继续关注农民遭遇“天价罚单”一案。李根/文 曾彩云/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