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产税法理基础何在?-观察者网
近日来,关于房产税的争论再次甚嚣直上。
一个月前,各类传闻沉渣泛起一日三变,先是国土资源部官网8月20发布了一条“湖南、湖北正制定房产税征收方案”的消息,却在引起激烈反响之后迅速被撤下。之后又有消息称央行建议开征房产税取代限购,但这些传闻很快被有关地方与部门予以撇清。
房产税扩容似乎已箭在弦上,而近日,国税总局在人民网与网友交流中却表示,“由于对个人住房征税涉及面广,且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在肯定了房产税有其积极一面的同时,国税总局也表示,房产税对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有一定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
房产税究竟是否该继续扩容?其对于抑制房价、缩小贫富差距又有多大作用?房产税的实施势在必行,那么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9月5日,《观察者网》特约作者朱万龙就有关房产税的相关问题与原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曾国祥进行了对话。
土地制度的明确是前提和基本条件
朱万龙:对于房产税的讨论一直不断,您认为房产税的征收为何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曾国祥: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包括房屋所有人拥有的地面上的房屋即不动产以及房屋所建所在的宅基地。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房屋所有人所购买所拥有的房屋价格,不但包括房屋——不动产的价格,而且包括土地价格。然而,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城市居民所购买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仅有70年,居民对自己房地产的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因此,对于居民开征房地产税,既没有理论基础,也没有法律制度基础,因此房产税的开征引起争议是必然的。
朱万龙:那您认为房地产税的开征,其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曾国祥:我个人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进行,首先,要明确房屋所在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城乡居民拥有的房地产,土地的所有权不明确,开征房地产税既缺乏理论根据,盲目仓促开征,更会造成许多矛盾和后遗症。土地制度的明确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和基本条件。第二,房地产税的改革和调查研究(包括试点),应当先由全国人大协调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委、大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制定并出台相关法律,如《房地产税法(草案)》,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一个适用于全国的相关法律,各地都需依法办事,这是房产税开征的法律基础。
理论和法理搞不清楚,房产税就不应继续扩容
朱万龙: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宣布开始试点房产税,但从上海、重庆的实施情况看,效果似乎并不明显。您对此怎么看?
曾国祥:目前,上海、重庆“试点”的“房地产税”实际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财产税,而是介于财产税与行为税之间的“半财产税”。因为现在的房地产税,实际上只包括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不包括房屋所有人拥有的房屋所在地所占有的土地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现在试点的房地产税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房地产税,而只是“房屋税”。
朱万龙:房产税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有些人对其寄予了调控当前房价的厚望,您认为调控房价的关键点在哪里?
曾国祥:我认为调控房地产市场,主要应把住两头:一是政府,减少贷款用于厂商企业的房地产建设、以及居民用于购买住房的资金规模和银根松紧要适变;二是对于城乡居民购房主要用于消费,用于住房投资,即不是自家消费,而是住房倒卖的行为要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进行引导,以防止房地产市场形成泡沫,供求关系和价格大起大落,甚至像几年前美国因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
朱万龙:你是否支持当前房产税进一步扩容试点的观点?
曾国祥:就全国而言,房地产税试点的面不宜扩大,步伐不宜过快。先把基本理论问题搞清楚,同时借鉴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的成熟经验,先立法,再试验。只要方向和路子正确,步子慢一点不要紧。如果房地产税的基本理论不清楚,基本制度不规范,基本法律缺失,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税收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新开征一个税种,涉及千家万户,理论和法理不清楚,搞不好就会引起社会动荡,这样的例子,古今中外并不罕见。
作者曾国祥历任原国家体改委综合规划司副司长,原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