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搞力度更大反制措施应对欧盟碳排放税
作者:张加军
12月22日,欧洲法庭给出欧盟航空碳排放税计划上诉案终审判决,裁定欧盟征收碳排放税合法,令提出上诉的美国航空公司遭受重大挫折。美国政府对此判决感到沮丧,重申希望国际民航组织(ICAO)处理这项议题。
欧洲联盟排放权交易制度(ETS)规定2012年1月1日起,所有飞欧洲航线的航班都将被强征一定数额的碳排放税。虽然此举遭到中、美、俄、印度、巴西、南非等国的强烈反对,但欧盟并未因此松口。数家美国航空公司提出诉讼,盼能阻止计划实施,但遭欧洲法院驳回,预计航空公司的成本到2020年底将增至约90亿欧元。
美国航空公司的败诉令正酝酿上诉的中国航空公司前途堪忧。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简称“中航协”)此前已决定协同国航、东航、南航和海南航空等4家中国主要航空公司联合发起上诉。尽管中航协有关负责人先前已向媒体坦言“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下,起诉其征收碳排放交易税的计划,胜诉的可能微乎其微”,但是他们也决心“放手一战”。
中航协指出,该措施实际上是单方面建立的一种以节能减排名义实施的迂回的具有金融性质的制度设计,将阻碍、抑制广大发展中国家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据民航局测算,单在2012年中国的航空公司便需要为此买单8亿元,这可能意味着进出欧洲的机票要比以往多出 200元人民币左右的“碳排放费”。中航协之前表示,若努力无果,强烈建议中国政府对进出中国的欧盟成员国航班采取比ETS力度更大的反制措施。
实际上,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并没有量化的强制性减排任务,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依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严重挑战和优先考虑的问题,发达国家要担起历史责任做出更高的减排承诺。1992年通过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都明确规定,一些发达国家承诺率先强制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被规定排放限制。基础四国和“77国集团加中国”明确指出,对国际航空和航运的排放问题,应在多边机制下,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解决。
不难看出,航空碳税的争论已然成为一场经济发展权的争夺战,碳排放问题成为各国的经济贸易、政治协商的重要谈判筹码。在金融危机的严冬尚未过去之际,欧美发达国家尚且为该问题死守阵地,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更加应该为维护自身权益发出有力声音。
先前在南非德班举行的气候大会上,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多次申明,各国承担与自己发展阶段和水平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甚至怒斥西方“只说不做”, 拒不履行已经做出的各项承诺,而中国已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作出自己的努力。中国“十二五”期间也主动设定减排约束目标: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这样的“自愿减排”是在发展中国家能力范围之内的努力,但是如果被“强制减排”就是忽略了地区差异的不公平做法。以航空减排为例,发达国家的航空业在2004~2006年时几近饱和,而发展中国家的航空业是近几年才开始迅速增长,目前处在高增长期,据预测,至2020年,中国民航业仍将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速,燃油消耗和碳排放量也将随之增长。因此,一个重视地区差异的“求同存异”发展环境对中国航空业来说十分重要。
目前抵制欧盟的航空碳税是为中国航空为赢得合理公平的发展环境、争取后发赶超机会的努力,长远看来,节能减排水平是衡量中国航空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准。建立合理有效的国内碳市场、提升节能减排水平,将有益于中国企业尤其是航空业等国际性产业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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