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二审微调“秘密拘捕”条款
作者:李禾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随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万余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这些意见、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所以相关条文很受关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根据公众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应作严格限制的建议,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为完善证据制度,鼓励证人作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相关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这一规定得到各方的积极肯定,但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和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不少人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因此,二次审议稿将鉴定人纳入了本条规定的保护范围。与此同时,为便于这条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在鉴定人规定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删去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强制到庭和拘留处罚的规定。李适时解释说,对于鉴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对此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就不再另行规定。
此外,草案一审稿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考虑到实践中仍然有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还是把“威胁”“引诱”明确列举为好,以示对这类行为的明文禁止。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