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中院判特大拐卖儿童案处主犯死刑
作者:聂鲁彬
作者:蓝邦原
12月21日下午, 河池中院宣判一起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蓝树山、郭传贴、涂文仕、郭双进、陈建东等5被告人特大拐卖儿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蓝树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传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涂文仕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郭双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建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五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635100元,上缴国库。
自2005年以来,广西河池市、百色市、崇左市等地陆续发生小男孩被拐卖案件,引起了广西公安厅高度重视。根据群众举报,南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福建省永春县横口乡福中村7组林金芬家将被拐卖儿童罗志达解救,并根据林金芬提供的字条和凤山县罗润被拐卖过程相关监控录像等材料,发现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村三才村委会阮村人蓝树山有重大拐卖嫌疑。专案组干警在广西宾阳县将被告人蓝树山抓获,经审讯,被告人蓝树山供述其在广西境内多次拐骗儿童到福建省永春县、大田县等到地,分别通过陈荣芳、郭传贴、涂文仕、郭双进、涂玉进等人介绍出卖给他人。2009年5月19日,成立由河池市公安局副局长仇祖和为组长,从广西河池市、百色市、崇左市等地公安局抽调警力,成立“5.19特大系列拐卖儿童案件专案组”,对广西境内拐卖儿童案件进行并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广西区公安厅指定南丹县公安局管辖本案。随后专案组干警分别抓获同案其余四被告人郭传贴、涂文仕、郭双进、陈建东,全案告破。
从2001年6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蓝树山、郭传贴、涂文仕、郭双进、陈建东单独或者结伙流窜于三省区一市(广西、云南、福建、广州市)、八个地级市和十八个县市区作案24起,拐卖儿童24人到广州市、福建省永春县等地,形成拐卖儿童网络,时间持续8年之久。被告人蓝树山郭传贴、涂文仕、郭双进、陈建东单独或者合伙分别在云南省宣威市、广西省钦州市、贵港市、凭祥市等地拐卖儿童吉瑜洲等24人到福建省泉州市大田县、永春县等地,分别贩卖给村民吕当、肖祖武等24人带回家收养,共获款635100元。
河池中院认为,被告人蓝树山、郭传贴、涂文仕、郭双进、陈建东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接送、中转、贩卖儿童,交易金额达人民币6351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蓝树山、郭传贴、涂文仕、郭双进、陈建东单独或者结伙流窜作案24起,拐卖儿童24人,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给社会造成恐慌心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其中,被告人蓝树山、郭传贴、涂文仕、郭双进拐卖儿童3人以上,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蓝树山拐骗、谈价、收款、分赃,实施贩卖儿童23次23人,交易金额人民币6101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560700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虽被告人蓝树山认罪,但被告人蓝树山单独或者结伙拐卖儿童众多,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给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传贴积极参与实施接送、联系买主、提供交易场所,参与贩卖儿童17次17人,交易金额人民币5074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13200元,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16次16人,交易金额人民币4744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12200元,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居间介绍1次1人,交易金额人民币330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传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蓝树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文仕积极参与实施联系买主并带买主到交易场所,提供交易场所,参与贩卖儿童6次6人,交易金额人民币2091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4200元,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5次5人,交易金额人民币1761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3200元,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居间介绍1次1人,交易金额人民币330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文仕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双进积极参与实施接送、联系买主,参与贩卖儿童4次4人,交易金额人民币1260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5000元,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3次3人,交易金额人民币1010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4500元,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居间介绍1次1人,交易金额人民币250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500元,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双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东积极参与实施联系买主,提供交易场所,贩卖儿童2次2人,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80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7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建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蓝树山、郭传贴、涂文仕、郭双进、陈建东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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