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丰:中日警方岂能坐视跨国毒品走私
作者:聂鲁彬
随着中日两国经贸与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毒品走私也甚嚣尘上。一般看来,跨国毒品走多由两国人员共同参与。日本人在中国走私毒品和中国人在日本走私毒品的案件都呈上升趋势,这应引起两国警方的重视,加强警务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毒品走私。
近日,日本冈山县、神奈川县、福冈县等三县警察本部组成联合调查本部,以涉嫌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对中国籍船员于涛、轮船司舵吴杰等男女共4人实施了逮捕。据悉,4人涉嫌从中国走私兴奋剂3公斤。包括接货人在内的数名中国籍男女以违反日本《兴奋剂取缔法》,涉嫌以盈利为目的非法持有违禁药品的理由逮捕并送检。警方分析,这次事件背后可能存在更大的走私团伙,目前已经针对其具体流通渠道展开调查。
这是一起重大毒品走私案件,是日本过去30年以来查获相关案件中折合金额最高的。如何定罪,则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无独有偶,日本人在中国走私毒品的案件也不鲜见。甚至被判死刑的也有案例。2007年8月,名叫武田辉夫和鹈饲博德的两名日本人也因走私毒品在华终审被判死刑,《读卖新闻》称,“日本人因贩毒在国外被判死刑已不是第一次,但被判死刑却无缓期执行尚属首次”。同年10月,中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日驳回了因走私毒品罪在一审被判死刑的64岁日本籍男子森胜男的上诉,终审判处其死刑。
在跨国犯罪中,现代社会所存在的无数的通讯机会使人们得以通过远程方式来控制合法和非法的运输及交易,进行在世界范围内的有效和高效的不法活动。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中日间的跨越国毒品走私活动日益增多,特别是随着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出现,地域障碍对人们行为及其结果的局限大大缩小。这为跨国性犯罪的出现提供了有利条件。
跨国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当事国,具体包括犯罪人的国籍国和所在地国、犯罪实施地国、犯罪结果地国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国对该跨国犯罪行为均具有刑事管辖权,多年来,中日在联合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确立了比较紧密的合作关系,但却未建立完善高效的合作机制。这就需要中日在国际警务合作中,通过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来确立双方或者多方合作打击此类犯罪。
缺乏相关的专门法规是中日两国共同需要面对的问题。为保障对跨国毒品走私的有力打击,对此类行为斩草除根,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以及合作机制,尤为必要和紧迫。故而,中日两国政府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通过沟通与交流,紧密合作,维护两国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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