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拟规定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须进行审计
作者:聂鲁彬
在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基金会将戴上紧箍咒——明年起,基金会除了年终审计外,重大公益项目也须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定期公布。昨天,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拟规定,基金会因资金困难无法承担审计费用的,政府还将给予一定资助。
新政内容
审计之要求
财务审计报告须定期披露
审计报告分年度报告、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三种。按照通知,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年度审计,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审计结束后,基金会还须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同时,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也应请注册会计师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并向社会公布。在理事会换届时,也应对理事会存续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并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审计之费用
无法承担审计费用政府给
基金会在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均须承担一定的费用,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标准在不同的省市也不一样,但一般均是依据资产总额、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来进行收费,接受捐助较多的基金会,其审计费用能达到数万元甚至更高。
此次意见稿明确,基金会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承担审计费用的,今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资助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将视困难程度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的资助。相关申请和管理办法,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同时,基金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透明、公益项目运作规范、评估等级较高且同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将以奖励形式全额或部分承担审计费用。但是,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
据了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将对此安排一定的资金,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审计费用直接支付给受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之机构
审计机构须全国排前100名
意见稿提出,只有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才有资格实施针对基金会的审计。
对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对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本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30名。
此外,基金会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确有困难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