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敲海洋环保警钟 专家称罚应不封顶
作者:方芳
对话人:
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塞军
法制日报记者 林燕
对话动机:
这个夏天以来,渤海溢油事故刺痛了每个中国人的神经。在社会大众和媒体的监督下,康菲公司从宣布“彻底封堵溢油源”,到“我们就是骗你们的”,再到媒体披露“至今溢油点仍不时有油花冒出”,康菲似乎在挑战着中国人的耐受度。
11月11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认定溢油事故系一起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11月17日,山东烟台30名受损养殖户提出集体诉讼,将康菲、中海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00多万,但能否立案至今仍是个未知数。
5个多月过去了,这一国内有史以来最大的海上油田溢油事件至今仍未解决。人们不禁要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事故的处理一拖再拖,让受害者的维权举步维艰?是法律不严,还是令不行、禁不止?
带着这些疑问,法制网与全国律协合办的“影响力中国律师系列访谈” 专访了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塞军律师,分析渤海溢油事故相关法律问题。
诉讼仍在准备阶段
中海油或担连带责任
记者:大家都比较关心,渤海溢油事件发生了这么久,不少渔民就自己的损失起诉了,国家海洋局也招聘了律师团,为什么至今诉讼还未进入实质阶段?
周塞军:这个案子是我们国家首个海洋污染重大案件,还有很多政策导向和诉讼规定尚不明确。渔民就损失提起诉讼是合法维权,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需要提交相应的损失数量和致损的证据,这对于广大渔民来说是个很困难的问题,而法院审查立案也是比较严格的,因此能否立案要看是否具备条件。此外,国家海洋局委托北海分局已完成了律师团的招聘,现在律师团在做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和海洋污染生态损害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也就是损害鉴定。总体来说,目前诉讼应该还在紧锣密鼓的准备阶段。
记者:若进入了诉讼阶段,首要解决的就是谁是适格的被告。事发以来,中海油的责任认定问题一直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康菲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责任;也有观点认为,中海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中海油是否能作为被告?
周塞军:要分析责任首先要明确中海油在渤海湾石油开发中的地位和角色。根据国务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我国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海油全面负责,中海油依法取得合作海区内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康菲中国和中海油之间订立了石油开采合同负责石油的开采。康菲中国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开采石油时应遵守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海洋的生态,防止开采过程中漏油污染海洋,现在出现了问题本应独立承担责任。但康菲开采的权利是和中海油通过合同建立的,如果康菲公司不能承担责任,那么中海油作为权利的受益者,在享有专营权的同时也负有保护这片海洋的义务,事故发生中海油也有一定的监管失职。从这个角度来讲,中海油要承担连带责任,是适格的被告。
渔民索赔举证评损难
赔偿不以排污超标为前提
记者:环境污染诉讼归责原则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担,与一般的诉讼有何不同?
周塞军:环境污染案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污染行为,造成了污染后果就要承担责任,不管主观故意与否。这是国际惯例,我国也是这样。
一般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环境污染案件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方来负举证责任,举证不利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从举证责任的分摊上,加重了加害方的责任,但原告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
记者:渔民这个群体相对于强大的跨国公司康菲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取证维权存在一定的困难。具体来说,渔民要承担什么证明责任?
周塞军: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污染的事实、大量的水产品死亡等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受到了多少损失;此外,指出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证明这个损失是致害人引起的,损害与溢油污染相关即可。
尽管举证责任倒置,渔民起诉只需要表面的证据和表面的因果关系,但实际上对他们来说,证明的难度也还是比较大的。因为环境污染的技术性很强,比如需要进行技术鉴定,需要损失评估,而渔民作为弱势群体,科技和法律知识方面都相对不足,在取证和损害鉴定评估方面都会有不少困难,这需要律师和社会组织的支持。
记者:作为加害方的康菲公司和中海油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排污是否超标是否是加害方承担损害赔偿所要考虑的因素?
周塞军:加害方就要证明自己没有加害,即证明不是19-3油田污染导致了海产品的死亡和渔民的损失。
加害方赔偿并不以污染物是否排放超标为前提,因为在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致害者没有过错,排污在范围内,只要造成了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这次事件是漏油导致污染,而不是正常的排污。前不久的事故调查结果也已认定了是康菲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康菲是存在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