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负责人就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答问
作者:聂鲁彬
坚决打击依法严惩促进监管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记者杨维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惩处一批犯罪分子 多项罪名严厉打击
问:人民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怎样?同样是生产伪劣食品,为什么罪名不同?
答: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1至10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责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触犯了多个罪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究竟如何定罪,要看所犯罪行与哪项罪名的构成要件相符合。
案件数量明显增长 查处难度日益加大
问:从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哪些特点?原因何在?
答:第一,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第二,危害严重、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其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第三,案件查处难度日益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因此,我们认为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技术研发要下大力气。只有检测、鉴定假冒伪类产品、食品的技术水平提高了,才能有效降低案件查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