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破解职业病诊断难
作者:张淳
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云南水富农民突发“怪病”、赴深圳农民工“尘肺门”、本报连续报道的职业病患者郑身贵……在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职业病相关事件中,职业病诊断难往往是劳动者维权路上的最大羁绊。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方面作出修改的条款进行公示,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1月19日是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
“举证倒置”:
专治无良企业的“三不原则”
针对职业病诊断中劳动关系、职业史资料难以获得的现状,草案对《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如下内容:
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接到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用人单位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和隐瞒、损毁与职业病相关的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资料,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诊断难在2009年6月导致一幕悲剧:河南青年张海超为了自证所患为尘肺病,毅然选择了“开胸验肺”。是什么把他推上了开胸的手术台?正是无良企业在对付职业病患者维权时惯用的“三不原则”——对存在职业病危险因素的岗位不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对劳动者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罹患职业病的工人采取不负责的态度。
“‘三不原则’成为职业病诊断的拦路虎。”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所长王金河告诉记者。
王金河解释说,职业病的诊断难并不是难在临床诊断上,而是难在让医疗诊断机构去获得劳动关系证明、职业危害接触史等诊断必备的资料上。从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无论是在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让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不合情理且操作性极差。
“修改后的法律类似于使用了‘举证倒置’,专治无良企业的‘三不原则’。在修法之后,我想很可能‘开胸验肺’的悲剧就不会上演了。”王金河对草案中的“举证倒置”充满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