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昌华状告政府失信胜诉 却又获牢狱之灾
作者:方芳
11年、3种诉讼,时为原告时为被告,经历胜诉——败诉——入狱——补偿,一切戏剧化得像电影。主角马昌华更是经历噩梦一场。
2009年,当拿着一纸象征补偿的民事调解书踏上前往成都的路途时,马昌华刚过完花甲之年的生日不久。那次启程离乡意味着与过去诀别,“不愿再回到达州那片伤心之地。”2011年10月30日,瘦小且显苍老的马昌华坐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面前,眼圈一再泛红。
“什么自愿放弃申诉,哪个自愿的?只是经历了那么多年,我早已身心俱疲,不得不放弃”。他戴着老花镜贴近达州市政府针对此案所作的一份会谈纪要,一边读着“马昌华自愿放弃其刑事判决申诉”,一边自嘲,口气间依稀可见当年他坚决捍卫自身权利的影子,那些年,他为诉讼,打印复印各种诉讼材料、证据和判决书等的花费“就有几万元”。
政府下属企业违约
1997年阳历新年刚过,时任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下称“中地能源”)一公司经理、法人代表的马昌华,迎来了一个新项目——与达县第二建筑公司宏旺分公司(下称“宏旺公司”)项目经理郑庆友口头约定联合开发“达川市西外镇团包梁小区B-1工程”。
其时,该项目已由郑庆友与达川市政府所属新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新区公司”)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获得,并且双方还约定前者垫支款项修建B-1工程至第二层后,后者支付垫款70%。
这样一份有着“政府身份”的合同,使得马昌华和郑庆友都信心十足,“当时觉得政府的项目一定稳妥。”马昌华说,在这种信任感支持下,他随即对工程进行了大量投入,并借给新区公司90万元供其推进项目。但直至1999年该工程修到第四层,新区公司并未如约支付垫款。
随后,同年3月17日,郑庆友将新区公司告上达川市中院,要求后者支付工程已建部分款项及资金利息4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停建损失。与此同时,马昌华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区公司偿还其90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
5月20日,达川中院作出判决,要求新区公司给付宏旺公司停工损失、资金利息和垫支工程款共计504.23万元,并于次日判决要求其偿还马昌华本金90万元、资金利息14.37万元。
8月23日,三方在达川中院主持下就债务问题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根据两份判决,新区公司、宏旺公司决定将西外镇团包梁小区总价值680万元的在建工程B-1、B-2抵偿给马昌华,新区公司所欠的其他6笔债务共计794.8748万元由马昌华偿还。协议书载明:“相抵后尚差114.8748万元,再也无资产和支付能力。”
双方并约定,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由双方申请达川中院执行。“办好过户手续后,新区公司与上述债务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此后,达川中院曾向达川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后者按三方协议将B-1、B-2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马昌华。
“一地两用”致区政府败诉
就在1999年达川市改制为达州下属通川区、其行政单位均悉相应改名之际,马昌华没有等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反而等来了一张法院传票。
2000年3月10日,达州市亨达公司以新区公司、宏旺公司、中地能源一公司在B-1工地“擅自修建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达川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2万元,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修建、恢复原状。
同年5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查明,当年新区公司与宏旺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后,其后不久又与亨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亨达公司用总价款473万元购买B地B-1、B-2土地(含已建房屋),C地C-2、C-3土地和F地共计13.38亩的土地使用权”。亨达公司当庭出示了该三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6月6日,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未果。休庭后,“我和郑庆友分析认为,通川区国土局在我们垫资修建B-1工程期间,为亨达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就向达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这个土地使用权证。”马昌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法庭随后查明:新区公司虽与亨达公司签订合同,但后者只向国土部门缴纳了21.588万元的土地转让金,区政府就为其办理了B-1、B-2、C-2、C-3共13.38亩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10月8日,达州中院一审作出判决,据知情人士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行政判决书,亨达公司只向达川国土局交纳了土地出让金215880元,其在未交齐转让金即申请办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且亨达公司尚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而通川区政府为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写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颁证行为系缺乏主要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违法颁证行为”。判令撤销区政府为亨达公司所颁的土地使用权证,并要求通川区政府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
随后通川区政府上诉,四川省高院撤销了此判决。马昌华、郑庆友不服,向最高院提起申诉,在最高院督办下,四川省高院于2004年5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达州中院的一审判决。9月20日,亨达公司从达州中院自动撤诉。
随后,马昌华和宏旺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判决,但作为被执行人的新区公司人去楼空,只剩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仍然保存在区政府办公室。
据四川省高院的一份执行裁定,达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当地政府阻扰,设置障碍,致使案件得不到执行”。为此,2005年10月10日,该院下达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巴中市中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巴中中院查明:新区公司是通川区政府开办企业,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为此,该院裁定追加通川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通川区政府不服,以新区公司不是其开办等理由提出异议。
巴中中院经查证认为,通川区政府不仅是新区开发公司的审批机关,而且是直接的投资开办单位,且在注册登记时决定投入的注册资金一直未到位,应当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民事责任,遂驳回了通川区政府的异议。
2000年11月7日,巴中中院冻结了通川区政府预算外资金55万元,但后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12月19日,法院将冻结区政府的55万元预算外资金扣划到该院备用专用户,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