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将拟对出租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作者:张淳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4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5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交通运输部令予以公布。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意见反馈渠道: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3、传真:010-65292661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