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废除官吏贪污贿赂判死刑的时机还未到
作者:张淳
正在重庆举行的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有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昨日,针对酒驾、欠薪入罪等焦点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刑法学界泰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
焦点一
取消官吏犯罪死刑时机未到
《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是对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这也顺应了国际限制减少死刑的趋势。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的前后,关于是否废除贪污贿赂死刑的话题,一直为社会所热议。
虽然这次修正案并未涉及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问题,但是对于民众都比较关心的“贪官免死”,高铭暄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对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死刑暂时还不能取消。”在高铭暄看来,虽然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逐渐取消死刑,是大势所趋。但就当前而言,贪污、受贿等犯罪因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老百姓是深恶痛绝的,如果现在取消,社会很难容忍。
与此同时,贪污、受贿等犯罪属于官吏犯罪,如果把这类犯罪的死刑取消了,剩下的有死刑的犯罪主体全是老百姓,这也很难让公众接受。“取消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至少现在,我认为时机未到。即使要取消,也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高铭暄说。
焦点二
恶意欠薪应该入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了最高7年的刑期,这也引发争议。有不少人认为欠薪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直接入罪,恐引起民法刑法冲突。
“并非普遍的欠薪行为都要入罪。”高铭暄表示,入罪的欠薪行为必须是恶意的,而且情节比较严重。“有些劳动者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到头来一分钱都拿不到,老板明明有钱却四处‘躲猫猫’,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拒不支付的,这就属于恶意欠薪行为。”
高铭暄说,面对这种恶意欠薪行为,如果你通过民事手段来讨薪,当然也是可以的,但费时又耗力。而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其威慑作用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