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专家:判断人权发展状况要考虑国情需要
作者:刘洵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 (记者崔静、任坷、赵超)人权是否存在地域和文化差异?发展中国家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人权是否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在此间召开的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上,多位中外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指出,判断一个国家维护和发展人权的状况要考虑各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尊重不同国情对人权发展的独特需要。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李君如认为,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应该用一个标准、特别是西方的标准来衡量所有国家的人权发展状况,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个国家的国情相结合,不仅要考虑到各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还要尊重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
中国澳门立法会议员、澳门科学技术协进会会长崔世平对这种观点表示认同。他指出,现代人权价值观发轫于西方,成型于西方国家主导制订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但西方在近代订立的人权观念并非绝对的唯一标准,不完全适合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需要。
他说,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社会、经济以至民生上仍有很漫长的发展道路,现在对于中国来说,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适应了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中国当前最迫切和首要的任务。
崔世平认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根植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因此对于西方的人权学说,中国并不能全盘照搬,而是要肯定特定的基本原则,再考虑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创造与发展一套适合自己的人权保障体制。
马来西亚玛拉技术大学法学部高级教授沙德萨利姆法鲁基也表示,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同等重要,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人类的生存权理应首先得到保护。
“食品和自由同等珍贵,面包和投票箱同样重要。如果贫穷普遍存在,饥饿和疾病四处蔓延,人们就不可能享受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沙德萨利姆法鲁基说。
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对不同社会条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人权的要求、性质和内容也不同;而一些发达国家则片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注重人权的“统一标准”并将其绝对化,认为国际上应有统一的人权模式,甚至鼓吹只有建立和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才是实现人权的唯一途径。
对此,古巴外交部多边司参赞刘易斯阿尔贝托阿莫罗斯努涅斯指出,人权的普遍性只有在每一个民族和每一个人的差异和特殊性得到尊重时才会成为现实。因此,必须意识到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文化、宗教背景下形成的人权独特性的重要意义。
“在实现发展权利和加强多边主义的过程中,尊重文化多样性是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国际社会努力巩固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指导原则。”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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