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草案无沉默权规定被指因实务部门反对
作者:刘洵
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被认为是最敏感、修改难度最大的法律,长达七年的修订过程博弈激烈。从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来,截至9月14日中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收到了51000多条意见。
在北京,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知名律师,已经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召集律师、邀请学者逐字逐句研讨草案。意见汇总整理后,本月底,他们将分别以北京律协、全国律协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尽管有学者呼吁“不能对修法过于理想化,一些规定能够写进草案中已属不易”,但一些律师认为,学者对司法实践没有切肤之痛,一些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受制于现实,在实践中可能是“镜花水月”,甚至完全走样。
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律师没有在场权,被认为是草案的最大欠缺之一。草案虽然新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但依然强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全程参与草案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应当如实供述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直接冲突的,应该删除,否则就成为纯宣示性口号。他说,这次沉默权没有写进来,是因为讨论时所有实务部门都反对。
田文昌说,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必然给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机关带来巨大挑战。几番讨论之后,写入草案就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贯彻,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没有删除,就反映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规定的不彻底性。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认为,立法者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写进来,最现实的原因是希望借此减少刑讯逼供。而他认为,减少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是审讯时律师在场监督。
田文昌介绍,在草案起草讨论中,反对律师在场权的理由是,刑事侦查讯问不具备让律师到场的条件。有人说,夜里审、随时审,律师能来吗?“其实这并不是问题,只要讯问时有律师在场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是办案律师本人,可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即刑辩律师们可以轮流去看守所值班,比如案子发生在北京,办案律师在外地,可以委托北京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到场。”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