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出台城管执法条例
作者:张淳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近日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如果这部条例最终通过审议出台的话,将意味着深圳在全国率先结束城管“借法执法”的历史,对饱受争议的城管部门而言,意义重大。
“我们是抱着非常期待的心情,希望这部条例能破解我们在城管执法方面的一些难题。”深圳市城管局法制处调研员张国宏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从“借法执法”到“授权执法”
深圳是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验区。经国务院批准,深圳2001年就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2007年3月1日起,深圳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街道综合执法模式,以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然而,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深圳在城管执法中同样遇到诸多难题,街头追逐小贩的画面几成市民对城管的固定印象,城管队员与小贩之间的暴力冲突屡见不鲜。而社会舆论对城管最严重的质疑莫过于:“城管执法其实是无法可依!”
“说城管执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误读,目前我们国家在行政执法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张国宏认为,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框架下,针对城市管理的诸多领域,现有法律、法规都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规范,城管执法其实有法可依。
在他看来,城管执法被诟病的主要原因是,对城管的职能、职权和执法程序,既没有统一的上级部门给予指导,也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这使得城管执法上缺乏法律支撑,也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做保障。
此次交由深圳人大初审的条例草案,除明确了城管的执法资质外,对城管的执法程序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针对当事人抗拒执法这一执法难题,条例草案赋予综合执法部门使用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手段的权力。但使用该权力时也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须符合“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查封扣押期限原则不得超过30日。
条例草案还对执法过程作了禁止性规定: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对综合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