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刑诉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泛滥”结论荒唐
作者:李禾
【背景】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8月30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
现行刑诉法规定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案草案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自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在网上公布后,网民参与讨论的热度持续上升,不少媒体也刊发相关报道。有报道称:“草案部分条款或致‘秘密拘捕’泛滥”。作为一名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十余载的青年学者,我认为这样的说法,完全曲解了修正草案中的文本以及立法原意,得出的结论也是荒唐的。
引发讨论的条款是修正案草案拟将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其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一些解读是“通知家属”有四种或者三种例外情形,“不予通知的面太宽,随意性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