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称应把网络舆论当成民主公正助推器
作者:贺超
司法机关应在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前提下,保持司法活动的适度开放性,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把网络舆论监督当成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同时,要严格规范司法,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切实提高舆情处理能力。
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但由于两者的特性和规律不同,其在实现社会正义的方式和途径上存在差异。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活动与舆论监督,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是当前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差异与冲突
网络舆论的开放性与司法活动的相对封闭性。网络的开放性要求处理舆情危机必须尽可能公开化、透明化。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网络舆情发生后,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公布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公开透明取信于民,是化解舆情危机的有效途径。但司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封闭性,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运作规律,需要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排除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和传媒舆论不适当的指令、干扰和影响,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和公正司法。在处理舆情危机时,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这种相对封闭性,不利于及时平息网络舆情、化解危机。
网络舆论的突发性与司法活动的程序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很强的偶发性、突发性和爆炸性特征。在舆情事件萌发初期,及时有效地汇集、分析和发布信息,第一时间处理和决策,对化解危机至关重要。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微博)因此提出“黄金4小时”概念(详见人民日报2010年2月2日新兴媒体版相关报道),即在舆情危机发生的4小时内,厘清事实真相、完成信息披露和作出初步处理决定,是控制舆情发展、有效应对危机的黄金时间。然而,“黄金4小时”法则很难用于司法活动中。在司法活动的价值位阶中,公正和程序都优先于效率。开展司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一套在外界看来相当繁琐的程序和一段比较冗长的周期,不仅难于在第一时间做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也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并披露事实真相,导致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舆情事件的案件时,往往面临两难境地:如果严格按照程序办案,不利于及时有效化解舆情;如果以牺牲程序为代价“快诉快审快判”,又可能欲速则不达,触发新的舆情危机,损害司法公信力。
网络舆论的情绪性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司法活动和网络舆论代表了评价社会问题的两种不同视角,差别显而易见。一是评价标准不同。网络舆论鱼龙混杂,司法活动则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二是事实认定方式不同。网络舆论往往掺杂了一些非理性因素,而司法活动认定事实必须建立在证据规则上。三是立场不同。网络舆论常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易于偏向社会地位上的弱者和受害者。而司法活动必须坚守中立地位,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评价标准法律化、事实认定程序化的特点,使得司法代表着一种法治的理性,这就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判定的事实、做出的决定与网民的预期不符,使司法机关成为网络舆情评说的对象。
互动与协调
尽管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存在差异和冲突,但在很多方面也有契合点,具有一致性,在实践中可以相互支持、良性互动。
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共同追求。网络舆论虽然不一,但主流观点都希望揭露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则被誉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为第一要务。从这个角度出发,反映大众呼声的网络平台与公正廉洁的司法机关同为构建社会正义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网络舆论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对案件的曝光和关注,有利于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为司法机关抵御非法干预、保障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网络舆论也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有益补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兼顾依法独立办案和网络舆论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网络舆论作为不可忽视的民意力量,在纠正司法不公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能够维护公民表达权、矫正舆论偏差。司法是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法治保障。只有切实增强司法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尊重和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能避免司法沦为打击舆论的工具,真正维护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合法表达意见、开展监督的权利。由于网络舆论带有较强的情绪性,而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由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途径来认定事实、还原真相、厘清是非,有利于对网络舆论的错误认识和看法进行矫正,祛除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