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农村公益事业 筹资筹劳须一事一议
作者:刘洵
(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根据《办法》,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筹资任务。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标准东部地区的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5元;中部地区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西部地区的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执行30元/工日、25元/工日、20元/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