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就拆迁条例再提12条建议 交国务院法制办
作者:贺超
本报讯 (记者 易靖)昨天上午,北大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意见书,就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意见稿)提出5方面12条修改意见。
昨天,北大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负责人张千帆教授介绍,修改意见已于昨天上午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两种形式递交国务院法制办。
这是北大学者第二次就二次意见稿上书国务院。前天,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也曾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修改意见,提出了11方面修改意见。
与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的修改意见比较,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昨天提交的修改意见有诸多方面类似,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颖的修改意见。比如,建议删除“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张千帆认为,目前,违法建筑并非都是由被征收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由于城市规划缺乏公民参与,“违法建筑”界定不尽合理,而且有些“违法建筑”是事后立法造成,因而不宜绝对规定“不予补偿”。在目前的征收补偿实践中,也并非对“违法建筑”一概不予补偿——在许多情况下,地方政府在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往往酌情补偿其成本价。事实上,唐福珍事件涉及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而正是补偿纠纷酿成了自焚悲剧;如果一概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非但无助于理性解决纠纷,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同理,超过法定期限的临时性建筑能够存在,也并非都出于被征收人本身的原因,某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也是一个方面的原因。因此,一概规定超过法定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有违公平。
张千帆说,建议条例对此不予规定,由省级政府确定实施办法。
■部分修改建议
■修改意见条例名称
二次意见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修改建议
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修改理由
之所以增加“城市”,而删除“国有土地上” ,是因为:
(1)本条例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而“国有土地”的范围较广,还包括国有林地、农场等,这些并不属于本条例调控范围。
(2)城市土地,除包括国有土地外,还包括城中村等集体土地。这些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问题也很严重,且没有理由对城市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进行区别对待,因而本条例的覆盖范围是“城市”,而不论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
■修改意见公共利益界定
二次意见稿
第八条第一款: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修改建议
第八条第一款: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其中危房改建须具备合法的危房鉴定书,其它旧城区改建须获得拟征收地区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