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专家热议前海发展:政府架构应跟腐败绝缘
在昨日(27日)的前海立法研讨会上,包括香港中文大学、清华大学、深圳大学、社科院、综合开发研究院、市委政研室、市委党校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深港两地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均出席会议发表了多元化的观点和看法。
综合开发研究院与咨询部
副部长刘鲁鱼:
“前海的合作是
企业和市场合作”
前海发展的核心动力是改革开放的需要,因此其立法核心是开放,对外开放和行业开放。这段时间听到很多言论,有一种是“深港合作是深港两地政府为主体的一种合作”,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观点!政府只能做基础设施和一些制度的安排,真正的合作应该是企业和市场的合作。
我认为前海要去政府化,尤其对香港,要尽可能淡化政府色彩。尽管在这样一个前提下,立法也面临很多障碍,如果把握不好,很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震荡,比如说香港方面关于就业的问题,是不是要搞两个中环的问题等,这会制约前海发展进度。
同时,我认为不要过分限制前海发展什么产业、什么行业。因为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很难预测,不要过多干预前海未来的产业选择和先后问题,要让企业去试。
市委政策研究室经济处处长吴思康:
“前海运作机制可引入企业化管理”
有人说深圳刚刚解决“一市两法”问题,前海又搞立法。但我的意见还是要强调“前海是特区中的特区”。一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更加开放、高端引领的现代服务业特区;二是在深港合作方面,应成为政府推动、利益连接、管理接轨、深港合作的特区;三是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应是高层协调、高度授权、高效灵活的特区;四是国际接轨、公正廉洁、严格高效的法制特区。另外,还是珠三角转型升级的引领区,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的标志区。这是我理解的前海定位。
我认为,前海运作机制可以创新,可以实现企业化的管理,员工收益上,可探索与前海税收或收入挂钩。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还是减少,应与整个区域发展成果挂钩的。政府机构运作管理引入企业精神,这样更讲究效率和效益。
为了支持前海实行它的功能定位,我觉得要有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产业发展中要不同于深圳的其他地区,打造高端服务业集聚区,条例要明确前海管理机构享有市一级的项目审批管理权。二是明确服务半径,即前海项目批准设立就可以服务整个深圳特区。同时还要留有空间,明确它要为珠三角的产业升级服务。
香港中文大学政府与公共行政系教授曹景钧:
“切忌把前海变成房地产项目”
1997年回归以后,政府说要建十大中心什么的,包括一个所谓的数码港。但有时好心做坏事,最后变成一个地产项目,对整个社会分化产生矛盾。所以,我认为将来立法也好,不要将前海这块宝地变成港商,或者国内外企业的一个房地产项目。这个是我们香港的血泪经验,希望前海不要重演。
我还注意到上海、天津的滨海新区也发展一些金融项目。假如(前海)也差不多的话,那它的作用可能没办法有一个先行先试。跟香港联合在一起,很明显,不但在华南,而且在世界都是第一的。我觉得,上海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追上香港,理由很多,包括语言问题、技术制约、人才等。现在香港已是世界排名第三,分数跟伦敦接近,全世界人才已经集中在香港。从这个角度来看,究竟前海跟上海、天津有什么不一样?这个定位我们要界定清楚。
另外,无论这个立法做得多好,也一定有利益冲突。我认为,需要有一些委员跟一个机构,在有纠纷的时候去裁判。
从香港经验来说,从社会管理角度,香港有很多机构,包括机场管理局、贸易发展局等,他们不是衙门,不是政府机关,不是公务员,就是你们说的法定机构,在香港叫做公共机构。
这个机构的好处就是其主席、委员跟法规等都是政府委任的,他帮政府在某一方面来治理。用一些比较专业的人才,用一些国际惯例或方法,市场的角度来运作的话,可以达到更好结果。我们要看得远,我估计30年以后的前海,可能不但对深圳、香港,对全国的产业优化都会提供一个新的平台。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
“前海政府架构应跟腐败是绝缘的”
前海立法既要挑战实际,又要有全国示范性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前海合作区首先是“一国两制”下中国内地与香港两个独立的经济体之间的一个合作区。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试验区。把香港制度全部引进过来,我觉得没有示范性。前海和深圳或许可以做到,但全国不可能。
三是法制特区。过去30年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主要是靠劳动力低廉,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现在新一轮改革,要靠制度、靠管理体制吸引投资,这跟香港是一样的。前海如果能做到,对于下一轮整个国家体制改革、转型升级换代非常有意义。另外,前海这个地方政府架构应该是高效、廉洁,跟腐败是绝缘的,这也对全国具有示范性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张庆昉:
“一定要考虑统一监管体制”
站在金融角度去理解前海使命,我认为既是为国家金融创新和进一步的对外开放探路,又是为深港金融业进一步的合作搭台子。当前有三大事件要引起注意:一是人民币正在“走出去”,或者说人民币国际化,香港就扮演着一个桥头堡的作用,已获得先机。二是大力推进金融的对外开放,即大量引入外资金融机构,多跟境外金融业进行合作,逐步降低准入的门槛,逐步放松监管上的限制。三是金融改革仍在进一步深化,从宏观调控的体制,到银行的监管体制和证券、和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化的建设等,直到现在还远没完成。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认为,前海立法要在两个方面明确思路:一是前海发展一定要服从国家的改革发展战略。离开这个,前海以后的发展就会失去依据。前海和香港之间的关系,在金融业发展上如何处理?前海担负着深港的“都市圈”,成为宽泛意义上的金融中心的话,它究竟如何去摆布,这个非常重要。
二是这个条例如果对金融行业发展的机构、监管制度、政策措施作出规定的话,一定要考虑到国家统一的监管体制问题。这有三条途径可以走,如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可以寻求管理权的下放,比如这里面设立专业机构;如果国家规定是模糊的、原则的,就在细化这些规定的同时寻求突破;如果是国家没有明确的一些领域和范围,完全可以再摸索着大胆先行先试、先走一步。(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