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补偿
作者:齐潇涵
昨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在首次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四十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经过多次论证,听取专家、有关机构意见之后,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
分户补偿应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二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同时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被征收住宅人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