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致中是否召妓绝不可成“罗生门”
台湾最高法院对陈水扁、吴淑珍涉及龙潭购地案、陈敏熏买官案判处重刑后,陈致中被台湾某周刊报道指为“召妓”,而诉请恢复名誉并求偿新台币二百万元案,高雄地院日前予以驳回,判决书认定陈致中有“五度召妓”的事实。
台湾《中华日报》今日社论指出,扁、珍上述二案既已定谳,司法程序业已走完,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给了扁、珍和社会完整的答案,自然已无论辩空间。至于陈致中“召妓案”只是一审宣判,如果陈致中不服,还可依法上诉。
司法调查审判,必须有事实和证据做为依据,陈致中如认为判决不公,就应提出被认定有“召妓”事实的“反证”,诉请上级法院推翻原判决。故而,陈致中有无“召妓”事实?就成为论辩焦点。
本案陈致中是原告,因某周刊报道他有召妓行为,他否认有此行为,诉请判决该周刊恢复他名誉,并求偿新台币两百万元。从诉之形式和目的看,陈致中所提为民事诉讼,要求恢复名誉;亦即,陈致中之诉以“否认召妓”为前提,既然他否认有召妓之事,被他所告的周刊就必须负举证之责。如果周刊提不出证据证明所报道为真实,他即可透过司法途径获得清白。
社论分析,由是而观,不论社会大众如何看待男人召妓,陈致中对于被指召妓是绝对在意的;否则,他何必提出告诉?又为何以“恢复名誉”为诉之标的?故而,一审既然认定他有召妓行为,他一旦上诉,就必须针对召妓行为提出反驳,形势因而逆转,当初陈致中将举证责任丢给周刊,他上诉后反而自己就得举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