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规定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
作者:李禾
昨天上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以及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旅游经营者公布旅游者个人信息需担责、旅游者有权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等。该司法解释昨起正式开始施行。
游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规定》在民事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第九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霸王条款将受约束
《规定》第六条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行李丢失可索赔
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等安全,司法解释均作出了规定。《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返还费用有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
《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漏景点要赔偿
《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自行活动受伤不赔偿
《规定》指出,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