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致277死溃坝事故58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判决
作者:李禾
正义网山西10月18日电 (通讯员 马倩如)2008年9月8日7时58分,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境内的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致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事故发生后,山西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介入事故调查,并依法对5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近日,以上案件均作出一审判决。
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副厅级)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8年,段波在担任尧都区公安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保护,先后三次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2440多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贿赂2000万元。
临汾市政府原市长助理张德英(副厅级),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张德英利用担任汾西县委书记、翼城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6万元、美元1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贿赂5万元。
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副厅级),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周杰利用其担任临汾市副市长,分管工业、安全、民营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0.28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贿赂3万元。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原总工程师刘书勇,因犯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时任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的刘书勇虽多次收到临汾市政府、襄汾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紧急报告,但仍违反相关规定,倒置转让塔儿山铁矿行政审批程序,致使市县两级政府未进行实体审查即转让该矿,对“9·8”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