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品住房获销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不得涨价
新华网南京10月19日电 (记者邓华宁)南京市物价局、房管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要求自10月21日起,商品住房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同时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对定价明显高于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每套商品住房按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在同一时间必须完全一致,明确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的内容。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收费的相关因素,如标示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装修状况、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情况等。
通知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网上申报或现房销售的初始登记前,应先行到项目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并将申报价格进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申报后方可调整。3个月期限从发放销售许可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