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检察官行为作全面规定 涉及用车饮酒等
据《检察日报》报道,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对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出统一要求。
《规范》全文53条,分“职业信仰”、“履职行为”、“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务外行为”和“附则”七部分进行了详细规定。
记者注意到,《规范》中的条目较细,在很多细节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第三十三条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不私自使用公务和警用车辆,不违规借用、占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礼貌行车,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和“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着检察制服和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饮酒,不酗酒”等。
《规范》中还强调,要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要弘扬家庭美德,增进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与他人的纠纷。
《检察日报》今日发表评论说,《规范》对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实现了对检察官职业行为的“全覆盖”,涵盖了职业信仰、履职行为、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务外行为等检察官职业行为的六大方面,每个方面又详列了具体的分项。另一方面,做到了对检察官职业行为的“明要求”,明明白白地规定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使“令行禁止”有了明确的文本参照。通过正面“坚持”、反面“不准”等对比规定,使得全体检察官对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一目了然,心中有数。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条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六条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八条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二、履职行为
第九条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第十条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第十一条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第十三条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十四条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十六条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第十七条坚持理性执法,把握执法规律,全面分析情况,辩证解决问题,理智处理案件。
第十八条坚持平和执法,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和谐处理各类法律关系,稳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条坚持文明执法,树立文明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把文明办案要求体现在执法全过程。
第二十条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规则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重视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疾苦,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
第二十二条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注重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重视舆情应对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舆情处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
第二十四条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精研法律政策,充实办案所需知识,保持专业水准,秉持专业操守,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