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作者:李禾
本报讯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到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
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广告、市容环卫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进行。
新建道路、铁路、桥涵、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等设施,需要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事前征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有关设计施工协议。
繁华路段施工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施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和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布通告。
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后,方可挖掘。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提前通知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到现场实施看护;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挖掘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还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